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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北海传销当“老总” 母子双双被判刑罚金

摘要:母亲彭某蓉加入资本运作时购买两个份额,拉儿子姜某入伙,成为儿子的下线,两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超过30人,共同非法牟利。近日,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母子彭某
     母亲彭某蓉加入资本运作时购买两个份额,拉儿子姜某入伙,成为儿子的下线,两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超过30人,共同非法牟利。近日,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母子彭某蓉、姜某涉嫌组织、领导组织传销活动案进行一审判决:彭某蓉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五万。     彭某蓉、姜某母子是江苏人,母亲被捕前是无业人士,儿子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销售行业。2012年,彭某蓉被夏某忠叫到北海加入“资本运作”,取网名“开心”,正式成为以夏某忠为首的传销体系中的人员,并成为儿子姜某的下线。两人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在北海市银海区、海城区等地积极发展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达到老总级别,姜某为A2老总,彭某蓉为Al老总。2014年12月31日,姜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0日,彭某蓉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蓉、姜某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二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宇蓉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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