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以“连锁经营”为名在合肥开展传销活动 一对夫妇”老总“被公诉
7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传销案件,2010年底,被告人彭某某经他人介绍,来到合肥加入了以“连锁经营”为幌子的传销组织。
该“连锁经营”活动以纯虚拟的份额为产品,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进制”的上下层级关系,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缴纳的资金按比例逐级瓜分;新加入者至少要缴纳3800元购买一份额,方可取得多购买份额或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自第二份开始每份为3300元,自己和下线人员购买的份额自下而上层层累加,并据此将成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五个级别,同时以所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成员获取返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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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安徽网
被告人彭某某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加入上述传销组织。然后在本市蜀山区居民小区设立传销窝点,积极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直接发展了其妻子被告人蔡某某等人为其下线。彭某某、蔡某某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汤某某、肖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从中获取返利。彭某某、蔡某某均曾在传销组织里从事组织、协调工作,分别于2013年6月和2013年底升任“老总”,负责对该传销组织进行领导和管理。
至2015年,被告人彭某某、蔡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均已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非法获利20余万元。
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蔡某某、彭某某在江西省永新县的居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蔡某某为非法牟利,组织、领导以“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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