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亚元文旅资产”特大传销案在盐城尘埃落定 兰新民获刑八年半并处三百万罚金
5月25日反传防骗快讯获悉,5月6日,“亚元文旅资产”特大网络传销案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审期间,原审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窝藏罪,分别判处兰新民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半到缓刑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三百万元到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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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防骗快讯在该判决书上看到,2017年1月,兰新民在网络上设立了亚元交易平台,服务器在阿里云,组建传销组织。2017年12月份,亚元交易平台改名为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该平台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播,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发行亚元(文旅资产)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按照个人业绩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股东会员、乡镇分公司、县分公司、市分公司、省分公司六个等级,并设置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的奖金,以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兰新民创建亚元交易平台(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负责亚元传销组织的全面工作,成立移动云信(北京)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惠民谷公司、广西亚元公司、深圳亚元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分公司宣传推广亚元(文旅资产),并组织召开宣传会议宣传推广亚元(文旅资产)。
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康到亚元传销组织工作,担任行政负责人,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处理老会员相关事宜、邀请嘉宾并组织人员参加亚元集团年会、参加筹备在山西运城召开亚元交易系统PC端启动仪式、请托他人删除反映亚元涉嫌传销的网帖、参加相关会议并发言,将银行卡出借给亚元集团收取相关费用、对亚元集团进行市场宣传和推广、将自己的亚元积分卖给下线、为王某金等会员报单并收取会员费用。
被告人罗某在亚元传销组织担任财务负责人,控制亚元集团的银行账户,其负责管理刘苑等人报单、提现审核工作,并将会员提现的表格导出后整理成工商银行固定格式并转款。
被告人沈某受兰新民指派,管理亚元传销组织的微信群,在微信群中发布亚元传销组织的相关通知、发布亚元传销组织的宣传资料、管理群中对传销组织有反面影响的人员、帮助解决群中会员反馈的问题等。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任某杰担任新余惠民谷亚元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经理,其主要负责维护亚元传销组织公众号、建立微信群帮助会员报单、处理平台技术问题等事宜。
至案发2018年3月,该平台共发展会员317790人,吸收会员资金20.69亿余元。其中,李某康发展会员31万余人,吸收会员资金20.58亿余元,从中获利50万元;沈某身为省级分公司会员,其发展会员1754人,非法获利13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龙、王某娟明知兰新民、罗某、沈某是网上逃犯,仍分别为其供住处,帮助逃匿。
原审法院认为,兰新民等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高某龙、王某娟明知兰新民等人是因犯罪受到通缉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2019年12月24日,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兰新民等五名被告人八年半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到十万元不等;以窝藏罪,分别判处高某龙、王某娟缓刑二年的有期徒刑。
原审宣判后,兰新民、李某康、罗某、沈某、任某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受理后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反传防骗快讯,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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