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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在南宁从事“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活动 上饶两名老总获刑

摘要:1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自愿连经营”的旗号在南宁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

1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自愿连经营”的旗号在南宁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查明事实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春、黄某标在传销人员的介绍和推荐下,来到南宁市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通过鼓吹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诱使他人交纳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传销组织,从而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层级关系。

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人民币3300元至50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每个身份证最多可以申购21份,并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方式,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级,即根据传销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参加人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

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办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必须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3名直接下线人员均必须为经理级别。

2016年夏天,被告人周某春在缪某珍的介绍和推荐下来到南宁市加入上述传销组织,之后以黄某标等人为直接下线发展伞下成员,随着下线人数和份额的不断增加,被告人周某春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规则于2018年4月达到老总级别,履行了老总的职责。其伞下的传销人员中,黄某标等人已达到老总级别。

2016年6、7月份,被告人黄某标在传销人员周某春的邀请下来到南宁市加入上述传销组织,并安排在周某春的下线,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以田某英等人为直接下线发展伞下成员,随着下线人数和份额的不断增加,被告人黄某标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规则于2018年7月达到老总级别,并履行了老总的职责,管理下线人员。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春农业银行,被告人黄某标农业银行账户用于传销活动收取传销人员申购款、发入提成等交易金额与该传销组织购买的份额款相互关联,相互吻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春、黄某标以参与“自愿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被告人周某春、黄某标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黄某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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