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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网】联盟分析-知产解析 | 个人注册的商标,公司未经许可转让行为无效

摘要:联盟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一直是社会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随着国家明确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以来,以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权利人获赔数额低”的情形将得到极大的转变。

区块链产业是非常新的行业,其中的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必为“兵家必争之地”。为更好使从业者了解其中规则,故写此文。

案情介绍

原告一家国外企业以被告中国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健身器材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中国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国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300万元。

原告表示自己是主要从事运动器材生产销售、健身课程推广的公司,在本国及中国注册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的涉案商标。虽然,目前在中国尚未设立实体店,但通过多年的组织、推广相关健身培训项目,涉案商标已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辨识度。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商品,并在某展览会、微商城、工厂等销售产品,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商标侵权。并且,被告把涉案商标使用在了与自己相同的商品、服务上,主观侵权意识明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较强,虽然原告并未在中国设立实体店,但是原告通过与其他厂家合作,使得该商标在持续使用和宣传,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经证明与原告建立起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被告中国某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被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被告中国某公司因侵犯商标权获利数额,对于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结合案外同类产品及被告的自认酌情确定。经认定,被告的侵权获利在101.7万元至139.5万元之间。

本案中,原告曾因被告涉嫌商标侵权向被告发出警告,被告保证不再从事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与原告签订了《和解协议》,但是被告违反《和解协议》内容,再次实施侵权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其提供的产品还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恶意”和“情节严重”的要件。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法院最终确定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例。因侵权获利的三倍已超过300万元,超过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

典型意义

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这是知识产权领域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随着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该案的判决对类案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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