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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十四名传销“高管”获刑

摘要:11月10日上午,淮南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谢某等1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判处其13年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截至案发前,谢某已经发展下线2000余人,且每发

11月10日上午,淮南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谢某等1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判处其13年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截至案发前,谢某已经发展下线2000余人,且每发展一名下线,收取入门费用2800元/人,涉案金额600余万元,谢某已发展成“总管”级别,其发展的两名直接下线又各发展下线1100余人。

  十四名传销“高管”获刑

  11月10日上午,淮南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谢某等1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判处其13年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

  谢某等14人分别来自四川、重庆、海南、甘肃、河南等地。自2005年春天开始,谢某等人在淮南地区以销售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幌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目标,大肆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截至案发前,谢某已经发展下线2000余人,且每发展一名下线,收取入门费用2800元/人,涉案金额600余万元,谢某已发展成“总管”级别,其发展的两名直接下线又各发展下线1100余人。另外13人分别系该传销组织的“业务总管”、“业务经理”级别,有的还被自己的上线分派到陕西、湖北等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个人涉案金额也从3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大肆从事传销活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刘福忠、茹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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