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滁州琅琊法院审理一起“1040工程”传销案 八人均为80后
摘要:9月26日上午,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魏某、王某等八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该案八名被告人均为八零后,其中有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大学文
9月26日上午,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魏某、王某等八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该案八名被告人均为八零后,其中有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大学文化,一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具有初中文化。滁州市琅琊区法院邀请滁州职业技术学院视频与环境工程专业15级、16级共五十余名师生旁听了本次庭审。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陈某、王某等人将以“1040”工程、纯资本运作等为名开展传销活动的传销组织从河北省石家庄市迁至安徽省滁州市,在滁州市琅琊区明悦园、水岸帝景等小区继续进行传销活动,直至2015年底。为了提成和返利,积极发展下线,陈某等八名被告人本人及下线交会费的份数各自达到600份以上,均升为高级业务员(A级)。陈某等八人累计发展下线人数达1000多人。 该传销组织要求加入者,以交纳会费、购买份额等“纯资本运作”的名义交纳会费、购买“产品”(实际并不存在),以五级三晋制的组织架构,把会员按照购买份数从低到高分成五级,并以“纯资本运作”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的方式将传销所的资金进行提成分配,其中最高级的高级业务员即老总直接提成达52%,间接提成达10%。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魏某、王某、韩某、王某宝、周某、韩某红、苗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陈某、魏某、王某、韩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经过法庭事实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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