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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两名传销骨干在南京从事“连锁经营”传销活动 被检察院公诉

摘要:8月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连锁经营”传销案,四川两名传销人员被传销洗脑后,积极参与传销活动,20

8月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连锁经营”传销案,四川两名传销人员被传销洗脑后,积极参与传销活动,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传销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其行为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

 

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及团队下属经理室进行管理,团队及团队下属经理室由老总领导,经理室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总管(窗口)、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经理室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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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陆续加入该组织,且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素质课,被告人吴某某担任经晨总管。 

 

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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