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48岁女子参与“连锁经营”传销活动 今日站上被告席
为“致富”拉来儿子做“会员”
48岁女子参与“连锁经营”传销活动 今日站上被告席
合肥晚报讯 只需交钱入股份,发展会员,就致富。48岁的女子在亲戚带领下,来到合肥进行传销,并迅速把儿子发展成了下线。今天上午,庐阳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案件。
2011年3月,刘某香通过其妹夫姬某介绍,从江苏老家来到合肥从事“连锁经营”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供参加人员购买,第一股为3800元,以后每股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购买21股计69800元。而“连锁经营”按参加人购买股份多少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每一加入人员最多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通过其不断发展人员及自己所处的级别按不同比例提成,牟取利益,以此建立起 “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
刘某香在合肥期间,先后发展、管理其儿子刘某、刘某辉二人为其直接下线,刘某、刘某辉又发展了郭某、曹某、李某等人参加,郭某等则又发展其亲属、朋友等多人参加,以此共发展超过3个层级30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非法从事传销活动。2012年6月27日,刘某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香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刘某香表示起诉书指控的属实,无异议。她称,她发展的下线一共20多人,被抓获时,她的业绩是400多份,处于大经理级。公诉人讯问:“你加入传销组织后,你每发展一个下线可获取返利,一共获取多少返利?”刘某香说:“3万元左右。”
该案并未当庭判决。
(鲁岩 本报记者 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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