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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沧州市委副书记: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把传销扫出沧州

摘要:5月30日,我市召开打击传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会议,部署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打击传销工作,确保非法传销组织在沧州站不稳、藏不住。市领导宋仁堂、李克良、贾兆军出
5月30日,我市召开打击传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会议,部署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打击传销工作,确保非法传销组织在沧州站不稳、藏不住。市领导宋仁堂、李克良、贾兆军出席会议。
  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宋仁堂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当前我市打击非法传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打传队伍,始终保持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做到坚决廓清、毫不留情,将传销活动彻底扫出沧州。要突出工作重点,以“破大案、挖源头、捣窝点、摧网络”为主攻方向,始终保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重打严查”的高压态势;坚持打大、打深、打精,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部位、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人员,集中力量查办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深的大要案件。

宋仁堂要求,要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和“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打传工作责任制,切实把打传工作抓紧、抓实、抓出实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强化问责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对领导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坚决严肃问责;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大要案件及时督办,以强有力的问责推动打传工作深入开展。

会上,副市长、公安局长李克良,副市长贾兆军就做好打击传销工作讲了意见。
  沧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沧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受理传销投诉举报的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处理传销案件。
  第三条 传销举报奖励的对象,即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公安机关反映、检举、揭发传销活动的具体线索,并直接协助案件查处的自然人。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人在案后提出奖励要求,并能证明与匿名举报人确属同一人的,按实名举报人对待。与打击传销工作职能有关的公务人员及信访诉求的相关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举报的内容、真实程度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主要头目及骨干分子的姓名、真实身份、银行帐号、联系电话、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并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摧毁传销组织网络,抓捕传销头目及骨干分子,涉案人员众多,危害较重的大要案件。二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传销授课组织者的姓名、联系电话、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使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组织,并立案调查。三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传销参与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直接上下线等情况真实可靠。一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二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举报传销活动,情况不详细、不准确,执法机关无处查找,无处取证,不能处置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申领奖金应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举报人的的身份和举报事实、奖励数额由县(市、区)打传办审核后报市打传办复核,经报市打传办主任签字批准,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同一案件多人共同举报的共同分享奖励,先后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个举报人。
  第六条 执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举报者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事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机关领奖,逾期不领奖者,视为放弃。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奖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9月30日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沧州市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从源头上铲除传销活动生存的土壤,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无传销社区(村)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加强对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
  二、对房屋租赁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和用途;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3日内告知当地居(村)委会,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主动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六)负责监督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有传销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
  (七)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八)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当地公安派出所职责:
  负责对辖区房屋租赁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一)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完善出租房屋信息系统;
  (二)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三)定期检查出租房屋是否有房屋承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的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取缔。
  五、管片民警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管片民警认真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全面监管分包辖区内的出租房屋;
  (二)与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密切合作,准确了解分包辖区内流动员人口及房屋租赁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房屋的动态。
  六、居(村)委会职责:
  居(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区域内的出租房屋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理。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打击传销、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辖区居民发现传销,及时举报;
  (二)组织对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进行打击传销、维护社会治安等法制宣传教育,教育流动人口自觉抵制传销,不参加传销活动,教育房屋出租人不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
  (三)及时了解区域内出租房屋信息,并建立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出租房屋、承租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当地公安派出所;
  (四)督促房屋出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发现出租房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及时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七、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职责:
  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小区相关秩序维护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租屋的管理工作。发现出租房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应及时进行举报,并配合、协助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八、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房屋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凡传销活动未被及时发现、取缔,一个传销组织人员发展到30人以上,要严格追查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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