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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女性为“国宝”?长沙42人特大传销案二审宣判!首犯获刑13年半

摘要:6月28日,湖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下称:芙蓉区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涉恶案。被告人邱士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6月28日,湖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下称:芙蓉区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涉恶案。被告人邱士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迪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林德、赵贺、何继虎、单畅、宋妹、高和平、陈诗、彭建、张强飞、苏雷等40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缓刑二年。

 2014年长沙一起特大传销案开庭 /配图

2015年6月,被告人邱士平在他人的诱骗、胁迫下在福建省三明市加入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传销组织(下称“天津天狮”),后该传销组织因被公安机关打击,辗转搬至江西新余、江西鹰潭、江西宜春等地继续进行传销活动。2017年2月,因上线经理退出,该传销团伙解散。

时已任该传销组织的大主任邱士平为非法谋利,决定自立门户,带领该传销组织主任李林德、李迪、何继虎、赵贺及其他下线愿意继续从事传销的部分人员30余人搬到长沙,设立多个窝点,自任经理,建立起以自己为中心的传销组织。

之后,邱士平又先后升任李林德、李迪为大主任,升任单畅、高和平、宋妹为主任负责该组织的管理工作,继续沿用以前的模式进行传销活动,以销售“天津天狮”的产品“香妃丽人”为名,诱骗他人到了该组织后再拘禁、胁迫、殴打他人,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产品加入该组织,然后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拉人头,骗取财物。

该组织设立多个窝点,每一个窝点称之为一个“家”,一般是以“家”为单位实施犯罪,各窝点之间相互配合,由主任负责该“家”的日常工作;并由主任安排“家”里的女性成员(内部称之为“国宝”)使用QQ、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以交友、谈恋爱、结伴旅游等为幌子,将新人骗到“家”中,然后由主任安排、带领“家”里的成员一起对新人进行控制,威胁其不准反抗,如果反抗就用毛巾堵嘴、殴打等方式强行将其身上的财物、手机、银行卡等全部搜走,逼迫新人说出银行卡密码。

并对新人进行上课、体罚,虚假宣传加入该组织的前景,对新人进行“洗脑”,逼迫新人向家人、朋友筹钱,直至新人同意购买产品(实际没有产品实物)、同意加入该组织成为“老板”或“国宝”,个别不愿加入的经拘禁一段时间后被送走。

 长沙警方捣毁“暴力传销”团伙

主任将从新人处取得的现金、手机、银行卡等物上交给大主任,再由大主任将从新人处取得现金和从银行卡上获得的资金交给经理邱士平,手机、银行卡、随身物品由主任或大主任保管。

新人成为“老板”或“国宝”后仍不能随意出入“家”,一般只能在“家”中活动,管家在主任的同意后才能出入“家”,主任、大主任可以随意出入“家”。各“家”的生活费用由邱士平发放;主任、大主任每月领取300到500元固定工资;“老板”、“国宝”每购买一套产品,大主任李迪、李林德每人可提成100元;“老板”、“国宝”发展的下线每购买一套产品,组织承诺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国宝”每诱骗一名新人加入该组织,组织承诺给予一定金额的提成。

该组织在长沙创立之初,分别在长沙市芙蓉区金苹果大市场、朝阳一村、广济桥、人民路杨家山附近设立了传销窝点,分别由何继虎、赵贺、李林德、李迪管理。

2017年5月初,邱士平因害怕被公安机查处,为继续逃避打击,决定将上述窝点转移。

之后,邱士平分别在长沙县板灰埠小区、松雅小区、水茗园小区、湘绣市场、星沙四区重新设立了5个窝点。各组织成员各司其职,继续采取上述方式进行传销活动,直至2017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此期间,各窝点先后共计对20余人进行非法拘禁,强迫他人购买产品,非法获利10余万元。

 传销人员作案工具

该组织自在长沙创立以来至被查获时止,形成了为以非法拘禁方式实施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为目的,邱士平为首,以李林德、李迪、何继虎、赵贺为骨干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017年9月25日,邱士平在江西省南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7年6月7日,李迪等其余四十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在李迪的带领下,在长沙县星沙四区将黄展招、陈军、田永全、彭建、袁盛、徐刚抓获;7月27日,单畅在浙江省诸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9月25日,邱士平在江西省南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6月28日,芙蓉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邱士平、李迪、陈诗、郜王波四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传销人员在窝点被警方查获

庞氏骗局快讯获悉,9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邱士平、李迪、陈诗、郜王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处量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邱士平、李迪、陈诗、郜王波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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