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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安  

男子投资虚拟币遭遇违约,诉求偿还60比特币获支持

摘要: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许多司法判例都驳回了虚拟币投资人索赔损失的诉求。但是,2022年2月9日,上海法院判决了一起因比特币投资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许多司法判例都驳回了虚拟币投资人索赔损失的诉求。但是,2022年2月9日,上海法院判决了一起因比特币投资理财违约引发的案件,最终支持了比特币投资者陆某某的诉讼请求,受托人返还60BTC或者等值483万元及利息。#法律人请就位#

 

深圳男子陆某某热衷于互联网比特币投资活动,就找到了上海的90后路某某,楼某某注册了一个外资公司,VRerEntainmentCo.,LTD。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决定合作。

 

 

2019年1月17日陆某某、路某某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甲方:陆某某,乙方:VRerEntainmentCo.,LTD,约定甲方完全委托乙方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中小客户数字资产由乙方账户代持),除了盈利提成外,乙方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合同约定甲方将BTC数字货币作为持仓标的,乙方在无交易机会时会将账户中的数字资产换为该标的进行持有,如果甲方要求更改持仓标的,只能在分红结算当日进行提出,甲方此次托管数字货币额度为50BTC。

 

 

收益约定:甲、乙方的收益均来自甲方账户数字资产的量化交易带来,双方根据收益情况按比例分成,乙方承担甲方账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亏损;以持仓标的作为计算标准,月收益额=25%,保本保息,投资期限为三个月起投,期满续约或解约。合同另约定委托期限为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

 

 

2019年12月25日,路某某出具欠条(陆某某作为债权人在该欠条上署名),内容为: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在为陆某某理财期间,造成严重亏损,经商定,由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赔偿陆某某数字货币60个BTC。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还清,首期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款8个BTC,第二期于2020年6月1日前还款26个BTC,最后一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26个BTC。若超过最后一期还款日2021年12月31日逾期未付款项,按1BTC=1,1500×7.0=80,500元人民币,逾期款项换算为人民币偿还。经商定:1.VRerEntainmentCo.,LTD在约定周期公司付赔偿款,月息1%(自2020年3月1日起,每月1日前,按没有偿还BTC数额偿还1%利息)。2.每月需还一定数额BTC,且不低于1个。路某某作为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对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文件及所列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此后,路某某因大量吸引很多人进行虚拟币,比特币投资活动,造成重大亏损,被司法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上海五角场监狱服刑。陆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路某某偿还60BTC,并承担1%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陆某某提供的《财务顾问协议》、欠条,可以明确陆某某通过将其数字货币账户交由路某某进行操作,双方根据收益情况按照比例分成,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对于合同及欠条中提及的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相关合同和欠条上均无公司印章,亦无证据证明路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仅有路某某署名难以认定该公司系合同主体。对于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应认为,比特币虽然没有货币属性,不能按照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但其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陆某某、路某某系针对涉案比特币账户的管理进行约定,其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认定合同无效。据此法院判决路某某支付陆某某60个比特币,如无法交付则支付陆某某4,830,000元,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后,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案《财务顾问协议》无效,鉴于陆某某取得比特币的方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对其全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陆某某辩称: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并非货币,在2021年9月15日十部委发布通知之前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签署的欠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签署日期在十部委发布的通知之前,十部委的通知对欠条不具有溯及力。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署了欠条,约定路某某就委托理财期间对陆斌造成的严重亏损给与赔偿,赔偿数额为60个BTC,并就分期偿还期限、利息计算标准、逾期未偿还情况下的折价换算标准作出了约定,该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针对理财期间所造成损失的结算赔偿约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财务顾问协议》的无效不影响该结算赔偿协议的效力,且欠条的内容亦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路某某上诉请求。

 

 

这是法院在比特币投资过程中做出的不同裁判。一些同样的案例,投资人和受托人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中间又签订了借款或者欠条,引发纠纷后,法院多数判决比特币是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驳回投资人索要损失的诉求。为什么虚拟币,比特币投资过程中,很多一开始的委托理财协议,中间变成了借款或者欠款呢?这就是虚拟币的违法性,欺诈性造成的。

 

 

很多搞虚拟币投资理财的,为了吸引玩家参与,以高收益,保底保本等为诱饵,签订理财协议,或者中间签订借款协议,欠款条。这样就容易吸引玩家参与。但是,一旦发生争议,风险很大,存在法院判决不支持的风险。虽然说,一些法院在虚拟币,比特币投资理财纠纷问题上有不同的判例,支持或者不支持都存在,这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民众还是要慎重参与虚拟币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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