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区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案
摘要:5月28日上午,随着法槌落下,赣州市赣县区一个有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告覆灭,组织成员杨某群等5人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个月不等。该案由赣县区法
5月28日上午,随着法槌落下,赣州市赣县区一个有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告覆灭,组织成员杨某群等5人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个月不等。该案由赣县区法院院长董健担任审判长。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群、李某辉、周某民、陈某、刘某路先后加入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推销虚假产品,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不断购买产品或发展下线作为升级、返利的依据。 2018年10月15日,该传销组织从南康区搬入赣县区梅林镇一处出租房,在杨某群的组织、领导下,由李某辉、周某民负责管理该传销窝点,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14人。该传销组织采取日夜看管、言语威胁及暴力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3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陈某、刘某路参与了部分非法拘禁事实。 该组织有3名以上组织成员,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其中有一名首要分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多次非法拘禁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群、李某辉、周某民、陈某、刘某路为实施非法传销而形成一定的组织性以及相当的稳固性的集团组织,以禁闭等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群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李某辉、周某民系该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陈某、刘某路作为该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群、李某辉、周某民、陈某、刘某路先后加入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推销虚假产品,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不断购买产品或发展下线作为升级、返利的依据。 2018年10月15日,该传销组织从南康区搬入赣县区梅林镇一处出租房,在杨某群的组织、领导下,由李某辉、周某民负责管理该传销窝点,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14人。该传销组织采取日夜看管、言语威胁及暴力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3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陈某、刘某路参与了部分非法拘禁事实。 该组织有3名以上组织成员,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其中有一名首要分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多次非法拘禁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群、李某辉、周某民、陈某、刘某路为实施非法传销而形成一定的组织性以及相当的稳固性的集团组织,以禁闭等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群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李某辉、周某民系该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陈某、刘某路作为该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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