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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安  

元宇宙链游定制开发看链游NFT元宇宙项目,一定要考虑的两个问题

摘要:元宇宙链游定制开发接着前两天的内容写。924后还能起诉虚拟货币交易所吗?理论上"能"——只要公司没注销,或者原告有能力做海外诉讼。但意义不大

接着前两天的内容写。

924后还能起诉虚拟货币交易所吗?

理论上“能”——只要公司没注销,或者原告有能力做海外诉讼。但意义不大。

94后到924前,起诉交易所的国内关联公司本身就已经很困难。

个别头部交易所从一开始就搭建海外结构做币币交易的,早已做好规避国内监管的防火墙隔离;国内交易所基础上发展出境外交易所的,跨国业务架构该调整的早已调整完毕。

924后,不管是真的在做业务迁移的、还是趁机清盘跑路的,注销国内公司已经是基本操作;就算没注销,留下来的国内公司大概率本身就是空壳防火墙,起诉空壳的意义不大。

像387裁定里的这类原告,本身就有实力在国内国外都打官司维权,普通人很难支出那么大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效仿。更常见的情况是没等起诉,就先被打着法援、集体维权、加群维权旗号的人收割一笔费用。

924后如何预防投资受损?

不想被收割,最好的方法是事前预防。

投资任何项目,都要提前考虑以下两个基本问题。这两个问题没把握、解决不掉,就别投。

第一,“钱进钱出”的流程。

每个收付款环节对应的收款方、付款方是谁?在国内还是国外?有没有相应的合同?有没有营业执照、身份证或者护照原件可供查询、复印件可供留存?

第二,退出机制(包括维权善后的措施)。

说白话就是项目出了问题“找谁兜底”、“告谁”。

具体到虚拟货币相关的项目,不管项目怎么套壳——去国外注册公司用来投资、链游、矿游、NFT/元宇宙名义的链游、矿游等等,都可以把“充值”和“提现”两个环节单拎出来,对照着看上面两个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维权可行性和结果。

IPFS搭建危项目:与924通知禁止业务相关的项目

“9·24通知”全称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发布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比2017年的9·4通知多了三个重量级单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但是没有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那份文件里。

924通知如何定位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简单来说,技术本身没问题,有问题的是利用技术作恶的人。监管加码的根本原因是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愈演愈烈,已经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严重危害财产安全,不得不禁。

监管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是指什么?

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

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代币发行融资

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

其他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的金融活动

对于交易所和项目方来说,以上在境内被禁止的业务要搬到境外,但即使是搬到境外,也不能向境内居民提供这类服务。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以下公司、组织、个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

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9·24通知还规定: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但是追究这些公司、组织、个人的法律责任,与挽回投资者损失是两个概念——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还要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924后继续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维权和之前有什么差别?

924之前,我们能在大量的民事诉讼中看到被告(交易所、项目方、项目代理方、中介、受托帮人投资理财的人)答辩时说“虚拟货币交易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合同当属无效”,法院通常也会判定“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可以参考之前的《虚拟币相关的民事诉讼》、《用户起诉虚拟币交易平台的难点:告谁?》等内容。

924后,投资者起诉维权还要面临以下难点:

大量业务迁移到海外,被告更加难找,要先确定国内司法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举证难度更高:除了要证明自己的投资、交易行为合法合规,还要拿出可以作为证据的“定价和损失计算依据”。

先审视自身有没有违法违规(有没有“翻墙”交易,有没有卷入传销、洗钱等活动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这些问题往往和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争议无关,和投资者怎么获取虚拟货币有关。从付款开始梳理交易环节,往往会发现想维权都找不到“被告”,或者有“被告”,但没法在国内起诉:

有的交易所或者项目方,可能还会给一个在现实世界解决争议的机会,哪怕“去新加坡告一家塞舌尔公司”。

更多的项目是在虚拟空间解决——“这是一个去中心化的项目,如果交易双方出现争议,我们有一个仲裁机制,随即在链上选11个仲裁院处理纠纷。”

这么做理论上没问题,毕竟虚拟货币价值建立在“共识”之上。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接受这种“共识”也没问题。只是当投资者所在国家不认同这种“共识”时,坚持参与监管禁止的业务,就不要祈望出事后监管能兜底保护——此时监管整顿维护的是金融秩序,保护的是国家和公共利益,而非投资者个人私利。

总体来说,XX币的价格涨得再高、一夜暴富的人再多、灰度报告的持有数据再漂亮、某国研讨将加密货币纳入监管再利好、Sandbox、Decentland地价卖的再高、NFT卖的再贵、项目包装的再精美、宣传推广的话术再有煽动性,投资前也得先搞清楚——这钱打给了谁?

为什么?

因为一旦出问题,你能起诉维权的对象大概率也就只有这个收款方——还不一定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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