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一锅端!赣州经开区法院审理一起19人涉恶势力传销案
11月27日,由赣州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9人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公开审理,法院将择期宣判。

案件信息发布
被告人陈某、姜某、杨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担任传销组织经理,以非法传销为目的召集被告人熊某、张某、唐某等19人,长期在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南康区等地从事传销活动。

此19人在陈某、姜某、杨某的授意下到各传销窝点串门,对新进传销人员通过搜身、扣押随身物品及证件、反锁房门、言语威胁、侮辱体罚甚至殴打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现金或告知银行、微信取款密码,以非法获取被害人钱财。
2019年1月至3月,传销组织共实施 抢劫和非法拘禁8起,受害人8人,涉案金额达19万余元。

经审查,此传销集团为了非法获取他人钱财,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伤害,已形成恶势力集团犯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应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背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非法拘禁罪处3年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处3年上10年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处10年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来源:赣州经开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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