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等非法传销活动 (2010)桂刑经终字第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桂刑经终字第24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生,男,
1952年4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5204170012,汉族,高中文化,广西永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乾公司)总裁,住南宁市华强路2202号华天国际27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新景街棠乐路汇港街29栋1706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武焕,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身份证号码:452101196408181816,壮族,高中文化,永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南宁市青秀区长堽路256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雪,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桂南,别名:张莺译,男,
1968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身份证号码:452725196805100438,布依族,大专文化,永乾公司副总裁,户籍所在地南丹县城关镇丹东路2号,住南宁市北大路中光辉街道19号3楼01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陆庆标,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志欢,男,
1972年7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7207190034,汉族,大学文化,永乾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横县横州镇柳明路22号,捕前住南宁市明秀东路振宁翠峰小区19栋2单元401号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颖健,广西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新宇,广西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其新,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身份证号码:450104197711201658,汉族,大专文化,永乾公司市场部经理,户籍所在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二头龙村,捕前住南宁市淡村路北一里33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有妹,别名梁颖华,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身份证号码:452122195310150066,汉族,初中文化,永乾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104号,住南宁市华强路2202号华天国际27楼。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2010年4月14日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浩峰,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身份证号码:4522019650721001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永乾公司副总裁,住南宁市石柱岭振宁花园18栋1单元612号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石华珠,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身份证号码:450104197307240567,汉族,高中文化,永乾公司总裁助理兼商品开发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朝阳路21号楼308号房,住南宁市秀厢大道安居二小区9栋302号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洪贵,男,汉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身份证号码:52270195404150314,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南铁北二区32-1栋2-6号,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南铁北一区53栋3单元8号,广西双响炮农业发展公司(永乾公司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双响炮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付连荣,别名付彗伶,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东茂名市,身份证号码:23070519690204032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深港花园5栋301房,住南宁市农院路丽园小区9栋2单元204房,永乾公司股东、行政办主任、顾问。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永福,化名“徐国飞”,男,1974年3月10日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身份证号码:32058219740310831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紫荆苑28幢401室,负责永乾公司网络服务器维护工作。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2009年12月9日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荣,曾用名陈启荣,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平乐县,身份证号码:45233073100800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盐仓街19号,住南宁市石柱岭振宁花园21栋二单元306号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2009年12月9日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黎其新、石华珠、孙洪贵、付连荣、陈荣、梁有妹、刘永福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及(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文字补正)。宣判后,检察机关不抗诉。李国生、许武焕、张桂南、谭志欢、黎其新、梁有妹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期间,经本院院长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2006年3月起,利用南宁市多来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来福公司)开展“消费来福”消费返利经营模式,进行传销活动。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2006年6月,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等人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注册成立永乾公司替代多来福公司进行“消费来福”传销活动。永乾公司下设财务部、市场部、销售部、商品开发部、电算部等部门,并在全国各地(除香港地区外)按区域发展加盟者开设永乾商行,通过商行发展消费会员参与“消费来福”传销活动。
“消费来福”模式是李国生等人借“消费者也能成为资本家”的“消费新概念”,以分期高额返利为诱饵,采取会员制传销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人员加盟、开设永乾商行,通过商行发展消费会员参与消费积分返利的活动。申请成立永乾商行必须是永乾公司的消费会员,在向公司交纳加盟金1.5万元及网站管理服务费800元,签订相关协议后成为永乾公司的加盟商行。永乾公司将其购进或代销的商品分为特定商品(高积分)和主打商品(低积分),并定好各种商品的零售价和对应的消费积分,由商行按定价销售给消费会员。要成为永乾公司消费会员,必须花10元钱在永乾商行办理一张会员优惠卡,然后可以参与公司的消费积分返利;可以发展其他消费者成为永乾公司消费会员并获得其所发展的消费会员消费积分3%的推荐费;还可以推荐其他消费会员开设新的永乾商行并获取永乾公司奖励3000元的推荐费,以及该商行每期消费积分2%的提成。商行负责人除享有消费会员的上述权利外,还可获得消费会员在其商行消费总额10%的提成。另外永乾公司还规定有总监分红、津贴、讲师费等提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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