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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中院审结本市第一例组织传销案件

摘要: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本市第一例传销案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贺某、钟某等14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到5万元。  自2010年初
       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本市第一例传销案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贺某、钟某等14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到5万元。

  自2010年初,贺某、钟某等8人在合肥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以投资3800元或69800元,二至三年可以赚到381万元或1040万元,来引诱新的人员参与传销活动。2011年6、7月份,贺某、钟某等8人将在合肥的成员100多人分流到六安城区继续从事非法活动,不到一年的时间,贺某、钟某等14人成为传销组织的团队负责人,参与组织、领导了“自愿连锁经营”形式的非法传销活动,至2012年案发时,该传销组织成员发展近700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均在30人以上,最高级别的人员涉案金额超过198万元。

  2012年4月,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成功侦破此案,将贺某、钟某等14人抓获,侦查终结后移送到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裕安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贺某、钟某等14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钟某、彭某等7人不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钟某、彭某等人伙同他人虚构“自愿连锁经营”行业,以纯资本运作和短期内暴富为诱饵,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市第一例传销案件的成功审结,不仅严厉打击了非法传销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了非法传销活动的蔓延,也为以后审理传销案件总结了经验。(朱宝涛、赵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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