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判例: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12 月 18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公众号发布一起判例,案件中,被告人陈某伙同邹某(未到案)、黄某(未到案)商量以虚拟货币泰达币(USDT)作为交易对象,按美元价格兑换人民币。商量好后,陈某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散户收购泰达币。因担心被抢劫,便雇请被告人李某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2022 年 2 月,在中山市某高速路口,陈某利用手机与黄某进行泰达币交易约 81.4 万个,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兑换共计人民币 510 万余元。租车返程途中,陈某、李某在检查站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上述交易款项被当场扣押。
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相应刑罚及罚金。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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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