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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安  

流动性挖矿流动性质押挖矿,是否会涉嫌传销犯罪或非法集资问题解析?(一)

摘要:流动性挖矿(本文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不得转载)导语:不管是那种挖矿模式,其本身的模式和传销行为相去甚远,但导致其出现涉及金融犯罪的问题的原因一般而言都是推广模式出现了问题。但是在质押挖矿模式中,问题的关键则是智能合约究竟是如何实现的。正文:所谓质押挖矿模式,是数字货币持有者将相关数字货币投入到某个智能合

(本文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导语:

不管是那种挖矿模式,其本身的模式和传销行为相去甚远,但导致其出现涉及金融犯罪的问题的原因一般而言都是推广模式出现了问题。但是在质押挖矿模式中,问题的关键则是智能合约究竟是如何实现的。

流动性质押挖矿,是否会涉嫌传销犯罪或非法集资问题解析?(一)

正文:

所谓质押挖矿模式,是数字货币持有者将相关数字货币投入到某个智能合约中(比如借贷类智能合约),并由此获得相关收益的行为。此种挖矿方式与比特币以太坊这种基于工作量证明(POW)的数字货币方式的不同,并不需要投资者购买矿机或者算力,而是基于权益证明(POS)和代理权益证明(DPOS)。在这种前提下,持有者只需要质押一定数量的代币再运行一段时间后就可以产生新的货币,这些新货币就是通过质押得到的收益。与工作量证明机制(POW)要求节点不断进行哈希计算来验证交易有效性的机制不同,权益证明机制的原理是要求用户证明自己拥有一定数量的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即“权手机挖矿益”。

此处之收益包括智能合约产生的区块奖励,一般是奖励某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区块奖励,即某种数字货币;另外就是智能合约本身如果作为一种借贷功能的协议,在他人需要借入某种数字货币时,投资者作为出借人获得的出借利息收益。也基于这种模式,投资者不需要真的将自己的投入的数字货币消耗或者消费,是一种借出或者质押,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提取自己持有对应单独账户或者钱包私钥。这类智能合约承载了区块链技术的两个最关键属性——不可篡改和分布式记账,结合智能合约本身又是完全自动化的,并不受某个中心化的平台或者个人控制,如此技术上的特点也会导致刑事案件本身的定性发生重大的变化。

比如某个区块链开发团队基于以太坊技术开发出一种数字货币A币,并且在区块链上开发出某种借贷功能的智能合约,该合约下投资者可以存入或者质押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主流数字货币(也可以接受A币质押)。假设每五分钟就会产生100个A币,这100个A币根据用户质押数字货币的价值比例来进行计算。同时,A币开发团队在设计智能合约时规定初始团队获得A币总量的3%作为团队奖励,80%给予投资者质押挖矿奖励。A币经过在几个交易所平台上线后,由于A币智能合约的逐渐广泛使用,其价值也逐渐被数字货币投资者接受,因此其在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开始稳步上升,A币团队开始逐渐在交易所抛售A币以维持不断增加的市场需求,团队也由此获得相关收益。

基于上述模式,是否有存在涉嫌传销的可能性?

除了以上基础的挖矿模式,A币开发团队为了快速提高A币智能合约的市场认可度,又制定了一种推荐新客户的奖励方法作为推广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拉人头的奖励方法。如果甲客户推荐了乙客户,甲客户就可以在自己质押的数字货币挖矿活动中获得更多的算力加成,从而在每一次区块奖励时获得更多的A币奖励。注意,此处拉人头或者推荐新客户注册、投入质押活动的奖励,实际上不来自于新客户缴纳的任何费用,而是智能合约分配的算力奖励。甲可以从乙的投入数字货币价值中获得这种算力奖励,如果再乙推广丙,甲依然可以获得算力加成,但此时的加成比上一层要低,并以此类推到20层时推荐的算力加成变为零。

所谓传销,是指将成员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同时各层级之间根据销售金额或者拉人头数量、缴纳入门费数量来确定各层级的返利,从而导致层级内部形成一个利益联动的金字塔结构,相关上层的人员可以间接获得下线及下线发展人员投入的资金或者财物。官方的定义可以参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的定义“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由此可见,A币团队设计的质押挖矿模式虽然本身没有涉及拉人头的模式,但是在设计的推广模式中是存在拉人头行为和层级性返利的。比如其设计了鼓励老客户推荐新客户,新客户投资的资金会给予上级返利,从而形成一个金字塔结构,可以认定为一种以发展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或者投资金额),因此这类模式构成传销在实务中并无太大的争议。

流动性质押挖矿,是否会涉嫌传销犯罪或非法集资问题解析?(一)

该模式是否构成传销犯罪?

众所周知,传销行为区分为传销违法或者传销犯罪两种,其核心的关键点即到底是以拉人头数量为计酬依据还是以销售业绩为返利依据,如果是以销售业绩为返利依据,可判定其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为团队计酬式传销,即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违法活动,这种活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而非刑事处罚。

在本文所讨论的A币案中,所谓的销售业绩可以合理解释为A币项目中客户投入的或者质押的资金金额,上线客户根据下线客户的质押金额获得相关比例的算力加成,这些算力又可以直接带来一定数量的A币奖励。

传销犯罪的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那这种骗取的方式是什么?是通过直接的骗取入门费吗?比如骗取他人存入、购买相关商品服务支付了金钱,随后给予其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不断地收取入门费从而实现不断地返利和收取资金的目的。

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别的骗取财物的方式?比如不存在所谓的入门费,用户缴纳的费用都存在第三方监管,类似于当前的智能合约质押模式,用户所有的存入、质押行为都可以无限制的全额退出(比如通过智能合约质押以太坊)。这种模式下,不管平台本身是否存在,只要智能合约能正常在区块上运行,用户就可以自由拿回自己的质押资产,因为智能合约完全在链上运行,设置的逻辑并不随着项目方后续行为而改变。那这种模式下如何判定骗取财物从而构成犯罪?另外,如何区分这类质押挖矿类传销案,是否属于拉人头为目的的犯罪性传销,还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团队计酬式传销?

未完待续,区分罪与非罪,关键有三点。敬请期待:流动性质押挖矿,是否会涉嫌传销犯罪或非法集资问题解析?(二)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的相关归纳与整理,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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