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场资产租赁协议
发布时间: 2021-05-09 20:01关注甲方(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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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合法拥有某大型区块链数据中心矿场(简称“矿场”),拟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出租该矿场所涉及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配套设备及其他现有固定资产(合称“矿场资产”),同时向乙方提供接入电力等供电服务;乙方依托矿场资产经营有关业务,愿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承租该矿场资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矿场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1.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出租甲方合法拥有的矿场资产,出租的矿场资产范围包括矿场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配套设备及其他现有固定资产(包括:机架、水帘壁、排风机、供电箱、变压器等)。甲方向乙方出租的矿场资产的具体明细,以双方书面盖章确认的《矿场资产清单》为准,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1.2 矿场所在地块坐落于,宗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性质/用途为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若甲方或产权方已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编号为:)
1.3 矿场地上建筑物包括,建筑面积合计平方米。甲方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地上建筑物包括,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证书号为;甲方尚未取得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的地上建筑物包括,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同时甲方向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拥有完整合法的权利向乙方出租该等建筑物;若因为该等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应对乙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予以足额赔偿。
1.4 乙方承租矿场资产后,将作为乙方指定区块链挖矿机(简称“矿机”)的托管中心和数据中心;为维持矿机正常持续运转,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供电服务并保证持续供电,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停止供电。
第二条 交付日期及租赁期限
2.1 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矿场资产。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 租赁期限届满,若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租赁期限自动顺延年,双方按本协议原条款继续履行。若租赁期限届满前个月内任何一方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签订下一个租期的新的租赁协议或者关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任何时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对矿场资产的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赁费用的组成及标准
3.1 乙方应就承租的矿场资产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本协议所涉及的租赁费用由基本租金、供电服务费(简称“电费”)组成。
3.2 基本租金按年度(或选择季度、月度)支付,计人民币元/年(大写)。
3.3 电费以乙方承租矿场后的实际用电量计算,按月度(或年度、季度)支付。若该矿场为丰水矿场,则丰水期电费价格为人民币元/度,枯水期电费价格为人民币元/度;若该矿场为除丰水矿场以外的其他矿场,则电费价格固定为人民币元/度。
3.4 双方同意,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关于乙方矿机在矿场的托管、运维、维修等相关服务,双方可另行签署服务协议,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服务费。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于每年度(或季度、月度)开始的日内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采用先付后租的方式,甲方应提前根据乙方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4.2 双方应于每月度(或每年度、每季度)结束之后的日内确认矿场实际用电量,据实结算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电费,甲方应提前根据乙方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第五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5.1 甲方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其他附属文件(如适用)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及其他附属文件(如适用)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5.2 甲方对本协议及其他附属文件(如适用)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任何法院或任何其它政府机构的任何命令;也不会构成对甲方签署的任何契约、合同或其他文件的任何违约。
5.3 甲方保证其是合法的矿场资产的所有权人或甲方已经获得了矿场资产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授权,甲方据此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将矿场资产出租给乙方;甲方承诺若因任何权属瑕疵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都有义务对乙方造成的该等损失予以足额赔偿。
5.4 甲方保证矿场资产处于良好的状况,不附带任何产权或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留置),不受制于禁止业务开展的任何现行的和可预见的法律法规、通知及法令及其他限制;不受制于任何权利主张、诉讼、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且不受制于任何涉及或影响矿场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性或重大缺陷。
5.5 甲方保证矿场资产涉及的地块、地上建筑物的规划、建设、安全环保、消防、验收和使用等均遵守各项中央和地方性法规和规定,且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限制措施。租赁期限内矿场资产被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征收、征用、占用时,甲方应将其获得的安置和补偿款项的%支付给乙方。若该等安置和补充款项不足以弥补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还应按照乙方的全部实际损失进行足额补偿。
第六条 甲方的相关承诺和义务
6.1 租赁期限内,若其他单位、集体或个人等任何第三方对乙方所承租的矿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任何权利主张,甲方应负责协调和妥善处理;同时,若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完全履行或履行期限内发生纠纷,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全部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6.2 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或提供与矿场资产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积极提供配合和协助。
6.3 甲方承诺对乙方存放在矿场内的矿机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不得自行取用、篡改或泄露相关数据。
6.4 甲方承诺提供矿场机房空间、持续供电、持续宽带网络、排风散热配套设施、视频监控设施、安全监控等与矿场资产正常使用所需的配套条件和服务。
6.5 甲方负责矿场资产的维修工作,包括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更换损坏的软硬件设备。若甲方未能及时完成维修工作,乙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提供的矿场因设施不齐全、老化、损坏等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运营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地对矿场进行改造或者升级,改造或者升级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或者,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对矿场进行改造和升级。
6.6 甲方承诺为矿场资产购置合适的财产保险并按期缴纳保费,避免矿场资产未来出现毁损、灭失风险时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6.7 若非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及时向电站缴纳电费而导致矿场停电、甲方提供的矿场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坍塌等)而造成乙方矿机毁损或停止运作等后果的,则由甲方按照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进行赔偿。
6.8 租赁期限内,甲方应负责矿场内各项设施的维护、保养,符合各项安全要求,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乙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6.9 租赁期间内,非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承诺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承诺不得将矿场资产直接租赁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及相关义务
7.1 乙方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其他附属文件(如适用)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及其他附属文件(如适用)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7.2 乙方对本协议及其他附属文件(如适用)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任何法院或任何其它政府机构的任何命令;也不会构成对乙方签署的任何契约、合同或其他文件的任何违约。
7.3 乙方承诺依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
7.4 租赁期满前,乙方书面明确表示不再续租的,应向甲方交回租赁的矿场资产。租赁期间乙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属于乙方财产。若乙方在租赁期间经甲方同意对矿场进行改造的,乙方改造后的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
7.5 乙方如在租赁期限内将协议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其他第三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转租,但第三方需承担此协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税费的承担
8.1 双方一致同意,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承担相关税费。
8.2 若根据适用的有关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乙方有权在支付给甲方相关费用之前代扣代缴相关税金。
第九条 协议的解除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且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剩余租期的租赁费用:
(1)经各方协商一致书面解除本协议;
(2)乙方丧失经营能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3)矿场所占土地或厂房因社会公益事业被依法征用的;
(4)矿场资产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全部或大部分损毁、灭失,乙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
(5)由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矿场不能继续用于乙方有关业务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违反协议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乙方未经甲方事先同意擅自转租矿场资产、转让矿场承租权或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矿场的;
(2)乙方逾期不支付租赁费用,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支付的;
(3)租赁期内,非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将矿场资产直接租赁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4)租赁期满后,在乙方要求行使优先续租权的情况下,甲方仍将矿场资产租赁给除乙方之外的第三方;
(5)甲方无权向乙方出租矿场资产,被第三方追责并致使乙方无法开展有关业务的;
(6)甲方提供的矿场资产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不合规情形,乙方被有关部门追责或处罚,并致使乙方无法开展有关业务的;
(7)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且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未能纠正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构成违约的每一方(“违约方”)同意对各方中守约的其他方(“守约方”)因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而可能发生或招致的一切直接损害、损失及花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进行赔偿。此种赔偿不应对守约方根据适用法律赋予的或各方间关于该违约的任何其他协议产生的其他权利和救济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如果由于无法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无法防止或避免的事件,比如地震、水灾、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动和类似的军事行动,民间骚动以及政府的禁运令、禁止令或其他限制和行动,承运人延误,或者其它阻止一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任何事件或原因(统称“不可抗力事件”),直接致使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全部或部分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义务,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所有下列条件,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
(2)受阻方已尽其最大的努力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和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及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资料,包括陈述延迟履行、部分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理由的说明书。
1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根据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修改本协议,以及是否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2.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3.2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13.3 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3.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由于对其适用的法律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条款应当视为自始不存在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协议各方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新的条款,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原有条款的意图。
14.2 未尽事宜,各方可另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14.3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4.4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协议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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