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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区块链技术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应用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在司法领域中逐渐呈现出通过运用一些技术手段从而更便捷、更高效地处理和解决纠纷的趋势和导向,这其中以区块链技术最为出彩。

导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在司法领域中逐渐呈现出通过运用一些技术手段从而更便捷、更高效地处理和解决纠纷的趋势和导向,这其中以区块链技术最为出彩。毫不夸张的说,如今的司法领域中处处可见区块链技术的踪影,其中就以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类证据取证环节的应用最为广泛,也最能体现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等特点。

 

 

笔者之前在办理一起涉及名誉权侵权案件时就曾考虑过是否采用类似的技术手段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后因该案的证据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不被认可的风险,故笔者最终还是选择了较为传统的公证方式对证据进行固定。之后在与同行交流的过程中,笔者也注意到大部分律师朋友在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还是会倾向于运用传统的公证方式对证据进行固定,即使遇到一些知识产权类的案件,往往也不会首选使用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等区块链技术进行取证,比较多的是将其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去弥补证据证明力上的不足。

 

 

编者按:

 

 

其实将类似的技术手段应用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并不是最近才出现的,早在2018年

 

 

通过梳理最高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笔者摘取了两条具有代表性的依据:

 

 

其一是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其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到:三是在认定方式上,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笔者观点:

 

 

笔者想结合上述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背景,就区块链技术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应用,与大家分享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区块链技术通常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的应用场景有哪些?

 

 

其应用场景主要是集中于电子取证,此外可能会涉及电子签约和侵权监测。电子取证中最常见的是网页取证和和录屏取证。网页取证通常是通过输入网页URL,系统会自动抓取固定证据,该方法通常适用于内容为文字和图片的静态网页取证。录屏取证则是通过登录联合信任的远程取证系统,系统自动启动虚拟机,申请人在虚拟机的所有操作过程被系统自动录制成证据文件,该方法通常适用于直播侵权、APP内容侵权以及盗版音视频传播侵权的取证。

 

 

二、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证明本身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类型?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二者都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类型,同样二者也都是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可以用来提升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由于在一般的案件中,其本身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它证据进行结合并相互印证从而证明待证事实,故通常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

 

 

这也就从侧面反映出为何大部分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还是倾向于使用传统公证的方式进行证据的取得和固定,一来是因为相较于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等存证方式而言,传统的公证方式更加简单直接、清晰明了,对法院审理而言,不需要过多考虑证据因灭失或无法与原件比对所带来的真实性问题;二来是因为时间戳、哈希值这类的取证和存证手段本身会更多的被倾向于认为是一种证据固定方式,并不像传统公证那样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什么类型的案件会用到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等存证手段?

 

 

笔者观察认为,目前主要应用的案件领域应当还是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特别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2021)沪民申1299号、2021)沪73民终465号、(2021)沪73民终472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2020)沪民终457号-463号、(2019)沪民终538号、(2019)沪民终170号),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类案件中,被侵权一方通常会运用可信时间戳确定发现侵权行为发生的节点及其可能持续的时间,运用哈希值校验的方式对侵权作品的字符串基于完整性的前提下进行一致性比对。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类案件中,被侵权一方通常会运用可信时间戳确定侵权一方销售或者许诺销售的行为。

 

 

结语:

 

 

相信随着司法领域技术的进步,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会越来越广泛,未来将不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领域,而是在涉及电子数据的方方面面都可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来源:百度
作者:钱鑫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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