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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授权他人进行虚拟数字货币投资法院判决其自担投资风险

摘要: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委托人通过转账、付现金等方式,支付给受托人人民币共计189180元。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及注册网上投资账户事宜。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指示,购买美金代币,注册用于交易的易物点账户及欧联EUNEX账户。受托人购买美金代币和完成账户注册后,委托人可通过登录账号密码查看、管理账户中的虚拟数字货币,并可由委托人自行操作虚拟数字货币交易。

2020年初,易物点平台账户关闭,2021年初,欧联EUNEX平台账户关闭。委托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受托人返还通过不当得利获取的财产并承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非不当得利纠纷,而是委托合同纠纷。受托人已经完成委托办理事宜,且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委托人作为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本案二审期间,因两平台账户均无法打开,案涉款项无法变现,委托人进而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但在受托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及注册网上投资账户的过程中,委托人均知情并提供了所需要的手机号码、身份信息以及其本人拍照验证的信息,双方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人对于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主张,与受托人已完成委托办理事宜的客观事实不符。最终,法院判决委托人仍应就其投资行为自行承担风险。

 

 

【来源:江西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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