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还好挖不?

曾经风靡全球的“挖矿”业务,至少在我们国家,已经销声匿迹。但,总还有那么一些人,依然寻寻觅觅。那么,在我国,找人帮忙“挖矿”到底靠不靠谱?下面我们就一起“比特币挖矿”案例展开分析。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比特币挖矿”一般是指利用电脑硬件计算出比特币的位置并获取比特币的过程。每隔一个时间点,比特币系统会在系统节点上生成一个随机代码,互联网中的所有计算机都可以去寻找此代码,谁找到此代码,就会产生一个区块,随即得到一个比特币,这个过程就是人们常说的挖矿。
挖矿时需要确认虚拟货币交易,交易过程中运行复杂的运算,矿工们利用计算机执行这些运算,然后获得虚拟货币奖励。
简单的科普完毕,下面开始进入法律分析阶段。
“挖矿合同”是否有效?
2021年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两项:
1.“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
2.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判决契合了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等系列监督政策的精神和指导思想,切合了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和国家政策、大政方针。
“挖矿”被认定无效后的责任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挖矿”行为一般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主张赔偿损失的一方应当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即:损失真实发生;赔偿义务人存在过错;过错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可否认,包括比特币等在内的虚拟货币是新鲜事物,也有不少人因此发家致富,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下,其法律风险亦不可回避。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即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之后又发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到如今的司法判决比特币合同无效,地方联合检查组查纠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的违规违纪行为。
不难看见,我国对虚拟货币的规制绳索越来越紧,已形成全方位遏制的强大态势。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多次发布通知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作者:戴晓梅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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