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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打着“移民经济”的旗号在桂林开展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高层获刑

摘要:9月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移民经济”资本运作项目为名在桂林临桂区开展传销活动。两名

9月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移民经济”资本运作项目为名在桂林临桂区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参与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刘某波于2012年3月左右经吕某发展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以“移民经济”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被告人赵于2013年经被告人刘波发展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该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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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传销组织以拉人头获利。其运作模式如下:每个参加者必须交纳3800元申购1份份额方可加入,可以交纳33500元购买10份份额(第1份含产品费为3800元,第2份起每份为3300元),然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购买10份份额且最多只能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下线再逐渐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下线购买的份额可累计到上线名下,上线人员则依据层级按固定比例进行瓜分获得非法收益。

 

该传销组织以“五级三晋”制对团队进行管理

 

“五级”是指,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和发展人数情况,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高级业务员级别。

 

“三晋”是指,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级别以下晋升为主任级别须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须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经理级别晋升为高级业务员级别须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该传销组织内的高级业务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除积极督促其下线再度发展下线外,还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讲课培训,并办理银行卡用于收取伞下成员的申购款、领取每个月的高级业务员分工和发工资给下线。

 

被告人刘波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张某、代非、吴某、赵等人为其下线。被告人刘波在农业银行开设账户用于收取新加入人员的申购款和核算并发放下线人员返还款,管理传销组织的日常工作,于2014年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200万元以上。

 

被告人赵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闫静、关某2、关某1等人为其下线。被告人赵在农业银行开设账户用于收取新加入人员的申购款和核算并发放下线人员业绩返还款,并参与管理传销组织的日常工作,为高级业务员,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波、赵以“移民经济”资本运作项目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认购份额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

 

被告人刘波、赵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均在六十人以上,且层级均在三级以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刘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被告人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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