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亡 传销头目获刑十一年
摘要: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采取找工作之名将人骗入传销窝点后,以暴力、威胁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
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采取找工作之名将人骗入传销窝点后,以暴力、威胁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左右,张某按上级安排,将在江西抚州从事传销活动的20多名传销人员转移至萍乡发展。其作为该传销组织在萍乡的最高领导,负责该传销组织在萍乡的发展、管理,直接领导该传销组织三名“主任”。窝点传销人员以找工作为名骗他人来萍乡之后以暴力、威胁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在将梁某、康某、吴某分别骗入该窝点后,强行搜走他们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手机等物品。之后梁某、康某、吴某一直被控制在窝点内无法脱身,有专人进行看守,期间还进行体罚。
传销人员曾某、范某为迫使吴某加入传销组织,采用泼开水、罚做俯卧撑和扎马步、踢打等方式对其进行体罚、虐待。同年12月13日19时许,范某等发现吴某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喊叫不应。20时30分许,二人将吴某送至某医院,放在住院部大厅门口的靠椅上。20时48分许,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吴某已经死亡。经鉴定,吴某系间质性心肌炎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当晚,民警解救出梁某、康某。另查明,2018年3月9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系传销组织在萍乡的最高领导,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其作为传销组织管理人员,对同案犯范某等人非法拘禁致吴某死亡,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三被害人多日,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害人梁某、康某有体罚、虐待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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