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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一房东为传销人员提供房屋被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摘要:2018年7月4日,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联合开展清查出租屋活动,依法对北海市重庆路桂丰大厦A-901号房检查时发现传销人员李春浩在此居住并从事传销活

2018年7月4日,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联合开展清查出租屋活动,依法对北海市重庆路桂丰大厦A-901号房检查时发现传销人员李春浩在此居住并从事传销活动。

 


 

网络图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廖某浩涉嫌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场所,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2018年7月5日立案调查。局领导于同日批准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是北海市重庆路桂丰大厦A-901号房的产权所有人,于2018年6月18日与李洪锦签订重庆路桂丰大厦A-901号房的《租房合同》,出租该房给李洪锦,双方约定每月租金为2600元,租期从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8月18日。

 

李洪锦将该房屋提供给李春浩居住,在这期间,李洪锦在该房屋居住及从事传销活动。

 

2018年7月4日,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对重庆路桂丰大厦A-901号房号房进行检查时,发现传销人员李春浩在房内从事传销活动,并对该房产进行查封。至2018年7月4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通过出租上述房屋,共获取租金2600元。

 

基于以上事实,北海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出租房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李洪锦、李春浩在北海市重庆路桂丰大厦A-901号房居住及从事传销活动,而当事人在出租该房产给李洪锦、李春浩后,只顾收取租金,未履行相应的出租房屋管理义务。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规定〈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直字[2017]189号),其收取的房屋租金260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中的违法行为,我分局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过程,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性后果,且在被查获后不再提供该房给传销人员居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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