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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连锁业”“老总”奔波纳下线骗人钱财终自缚

摘要:谎称考察项目,将人骗至济宁,以“入股”吸引人员购买“资格金”,不断发展下线获利……近
     谎称考察项目,将人骗至济宁,以“入股”吸引人员购买“资格金”,不断发展下线获利……近日,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批捕涉案嫌疑人李某。       2015年以来,涉案嫌疑人李某加入名为“特许经营连锁业”的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多人。该传销组织以考察项目等欺骗手段为名将新人骗至济宁,要求新人首先购买“资格”,价格为3800元。有了“资格”以后可以继续“申购”股份,每股3300元,每人限定购买20份,合计66000元。加上“资格”3800元,每人最多缴纳69800元,由“申购总管”至银行新开银行卡,新人将“申购”资金存入银行卡,此时成为正式成员也是最底层人员,称为“业务员”。以后要增加份额必须吸收其他人员加入,份额积累至65份时升为“经理”,积累至600份时升为“老总”,“老总”每月有10万元以上的收入。业务员以上人员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发展一人业务员获返利6000元,其上线获返利39000元。       涉案嫌疑人李某目前在该传销组织中职务为“老总”,已达到传销组织级别中的顶层领导人员级别。其伙同经理级别以上人员通过手机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发展新人、培训、拜访、学习、晋级等犯罪活动。在高新区某小区内多栋居民楼租赁大量住房房间,于每周二至周日安排固定时间开展学习培训、传达经理指示、召开家庭会。其下线人员又分别发展各自下线业务员,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目前该组织层级、人员已达三级三十人以上。       涉案嫌疑人李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指挥、宣传、协调等职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李某非本地常住人口,认罪态度较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批准逮捕涉案嫌疑人李某。       办案检察官提醒,传销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市民一定不要盲目追求利益,上当受骗,害人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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