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江西一男子参与“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 被检察院公诉
摘要:8月1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连锁经营”传销案,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宁市由其上线邀约并
8月1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连锁经营”传销案,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宁市由其上线邀约并缴纳申购份额资金加入“连锁经营”行业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交钱申购份额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
随着下线人员滚动增加,其三条下线均达到经理级别,伞下人数超过三十人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晋升连锁业传销组织“老总”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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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发展至今,网络层级超过三层三十人。
上述该组织中老总级别人员管理自己伞下团队,上传下达,参加会议进行下线管理,参与召集新晋升老总级别人员开“老总复制会”,对其进行“复制”培训,同时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伞下的不断增多,部分老总相继独立成为较高级别的管账老总,管账老总负责设立并管理本体系的经理室,指定经理级别人员分别成为负责申购、学习能力培训、安全自律等工作的“大总管”及“总管”,通过经理室各成员管理本体系内的伞下人员申购款或发放提成的公共账号,而此账号的银行卡、U盾和密码由管账老总掌控,管账老总核查申购的人员名单及排线排位,计算和通过网上银行发放体系内人员的提成(传销组织内成为工资)。
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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