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强迫他人加入萍乡传销组织 三人因非法拘禁获刑
摘要: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传销人员非法拘禁案件,三传销组织人员为达到强制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采取反锁房门、轮流监视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传销人员非法拘禁案件,三传销组织人员为达到强制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采取反锁房门、轮流监视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因犯非法拘禁罪获刑。
2012年11月2日,胡某被其同学陈某(在逃)以在萍乡开奶茶店的名义骗至萍乡市,当晚住在陈某等人租住的住房内。次日,当胡某得知陈某参加了传销组织并要求其加入时,胡某明确表示拒绝并坚决要求离开萍乡回家,遭到陈某的阻拦。程某作为该窝点的负责人,安排人看守胡某,采取将门反锁的方式限制胡某的人身自由。同年11月4日早晨6点,胡某准备离开时发现门被反锁,还被魏某拉住,胡某即大声呼救,于是蒋某上前劝阻,捂住胡某的嘴巴不让其出声,并大声呵斥胡某,胡某见无法离开只好返回房间。同年11月7日中午,公安机关到该传销窝点将被害人胡某解救,并当场抓获魏某。11月8日,公安机关将程某、蒋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蒋某、魏某为达到强制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程某作为传销窝点的负责人,安排蒋某等人看守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魏某接受他人安排看守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程某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被告人蒋某、魏某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胡某超过24小时,应从严惩处。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11月2日,胡某被其同学陈某(在逃)以在萍乡开奶茶店的名义骗至萍乡市,当晚住在陈某等人租住的住房内。次日,当胡某得知陈某参加了传销组织并要求其加入时,胡某明确表示拒绝并坚决要求离开萍乡回家,遭到陈某的阻拦。程某作为该窝点的负责人,安排人看守胡某,采取将门反锁的方式限制胡某的人身自由。同年11月4日早晨6点,胡某准备离开时发现门被反锁,还被魏某拉住,胡某即大声呼救,于是蒋某上前劝阻,捂住胡某的嘴巴不让其出声,并大声呵斥胡某,胡某见无法离开只好返回房间。同年11月7日中午,公安机关到该传销窝点将被害人胡某解救,并当场抓获魏某。11月8日,公安机关将程某、蒋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蒋某、魏某为达到强制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程某作为传销窝点的负责人,安排蒋某等人看守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魏某接受他人安排看守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程某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被告人蒋某、魏某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胡某超过24小时,应从严惩处。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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