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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公开宣判3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

摘要:4月12日,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某国等3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件,对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等31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分别
4月12日,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某国等3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件,对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等31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对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并处罚金。   信州区人民法院庭审查明,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的非法传销组织,并在该组织内担任大主任。该传销组织级别共包括“业务员—业务代表—主任—大主任—经理”等五级以上,组织成员超过30人。   2018年4月至9月初,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通过租车押送的方式,将浙江桐庐县的传销人员相继运送到信州区,形成了5个固定窝点。被告人吴某洲、周某红等6人分别担任了窝点主任和管家。被告人刘某、曹某梅等22人在各窝点内各有分工。各窝点之间人员不定期流动,互相帮助控制新人和收取新人钱财。该传销组织通过找工作或者谈男女朋友的方式诱骗他人至各传销窝点后,以限制自由出入、监听电话、24小时不离身看守等方式非法剥夺新人人身自由,并通过强制洗脑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共非法拘禁了12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伙同他人以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系主犯,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洲、周某红等6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曹某梅等22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综上,依法判处陈某国等31名被告人五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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