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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盐城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 四川一女子发展下线12万余万人获刑

摘要:12日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发行亚元为名,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

12日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发行亚元为名,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月,兰新民(已判决)在网络上设立了亚元交易平台,组建传销组织。2017年12月,该平台改名为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亚元交易(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播,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发行亚元(文旅资产)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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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按照个人业绩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股东会员、乡镇分公司、县分公司、市分公司和省分公司六个等级,并设置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奖金,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2017年9月,被告人谢某琼经孙某凯(已判决)推荐加入该平台,并逐步达到省分公司等级。其通过微信宣传等手段积极发展会员、收取下线会员费用并为下线会员报单充值。被告人谢某琼直接发展下线会员172人,账户中下线会员合计127306人,最大层级数73层,个人业绩372607080.46元,获利8278680元。被告人谢某琼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琼已退赃合计178.967万元,其中由肖某芹协助退赃121.05万元,邓某芳协助退赃48.715万元,谢某琼主动退赃7.202万元,另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保证金2万元被告人谢某琼自愿作为退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谢某琼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谢某琼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谢某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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