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女士误入传销理财陷阱担保人被判赔偿部分本金
摘要:这两年,各类互联网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市民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审慎选择,对理财产品的提供者、风险程度等进行理性客观分析。海门市民仇女士就因不够谨慎,误上了理财
这两年,各类互联网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市民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审慎选择,对理财产品的提供者、风险程度等进行理性客观分析。海门市民仇女士就因不够谨慎,误上了理财“馅饼”的当,结果掉入传销“陷阱”。昨日,海门法院发布该案例。
2014年底,仇女士经施某介绍认识了从事理财投资业务的黄某。黄某向仇女士介绍了某款理财产品,并承诺年息100%。面对如此高利诱惑,仇女士在施某的担保下投资了6.5万元,一年到期返本付息可得13万元。施某为此出具承诺书,表示若到期不能兑现,由其负责偿还本金和利息。黄某则作为经办人为仇女士在投资网页进行注册并投资。 几天后,仇女士通过黄某提供的账户看到,自己每天都有27.4美元的收入增长,心里乐开了花。殊不知,这其实是一个传销组织精心设计的投资骗局。原来,以戴某为首的多人自2012年8月起,通过大肆宣传资产包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不仅以高年息引诱投资者,而且还为介绍人提供分红。2015年,戴某等人案发,传销组织非法所得被异地法院追缴。知道真相后的仇女士想把自己的钱拿回来,这才发现本金利息全部泡汤。仇女士找到施某,但施某却认为投资有风险,一切损失应由仇女士自担。愤怒的仇女士遂将担保人施某、经办人黄某一并告上法庭。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仇女士因投资形成的合同是传销组织以高收益理财形式来掩盖非法传销目的的合同,故该投资合同自始无效。被告施某基于原告的“投资”向仇女士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被告施某对其投资合同的担保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案涉投资收益如此之高,显然不合常理,对此,仇女士与被告施某均未尽充分注意义务,都有过错。因传销组织的违法所得均已被追缴,导致原告的“投资及收益”实际已不能得到兑现,故作为担保人的被告施某依法应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黄某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法院遂判决施某赔偿仇女士2.1万元,其余损失由仇女士自行承担。
2014年底,仇女士经施某介绍认识了从事理财投资业务的黄某。黄某向仇女士介绍了某款理财产品,并承诺年息100%。面对如此高利诱惑,仇女士在施某的担保下投资了6.5万元,一年到期返本付息可得13万元。施某为此出具承诺书,表示若到期不能兑现,由其负责偿还本金和利息。黄某则作为经办人为仇女士在投资网页进行注册并投资。 几天后,仇女士通过黄某提供的账户看到,自己每天都有27.4美元的收入增长,心里乐开了花。殊不知,这其实是一个传销组织精心设计的投资骗局。原来,以戴某为首的多人自2012年8月起,通过大肆宣传资产包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不仅以高年息引诱投资者,而且还为介绍人提供分红。2015年,戴某等人案发,传销组织非法所得被异地法院追缴。知道真相后的仇女士想把自己的钱拿回来,这才发现本金利息全部泡汤。仇女士找到施某,但施某却认为投资有风险,一切损失应由仇女士自担。愤怒的仇女士遂将担保人施某、经办人黄某一并告上法庭。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仇女士因投资形成的合同是传销组织以高收益理财形式来掩盖非法传销目的的合同,故该投资合同自始无效。被告施某基于原告的“投资”向仇女士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被告施某对其投资合同的担保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案涉投资收益如此之高,显然不合常理,对此,仇女士与被告施某均未尽充分注意义务,都有过错。因传销组织的违法所得均已被追缴,导致原告的“投资及收益”实际已不能得到兑现,故作为担保人的被告施某依法应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黄某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法院遂判决施某赔偿仇女士2.1万元,其余损失由仇女士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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