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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伙同他人在梅河口开展“3260”传销活动 5名传销头目被判

摘要:11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五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

11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五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1经他人介绍了解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精准扶贫”项目(以下简称“3260项目)并交钱加入。该传销组织谎称正在编织中国人际网,只需缴纳3360元即可入网,入网后可获“静态收益”、“动态收益”两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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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收益指人际网开网后可获得巨额回报,动态收益指发展新下线加入即可获得奖励。该项目以上述收益模式欺骗会员发展下线,并承诺发展新会员会获得相应的奖金。后马某1在梅河口市租赁房屋专职推广“3260”项目,并发展下线被告人马某2,马某2经下线陈某某发展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经常某介绍发展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发展下线被告人冯某某。

马某1、马某2在推广“3260”项目期间,利用在梅河口市租赁的房屋对新加入会员进行接待、培训。五名被告人在该项目中负责接收下线入会费和报单信息,并逐级报单、发放奖金,利用微信群等方式向他人宣传“3260”项目的发展前景、投资方式、获利规则吸引他人投资入股,并鼓励参与者继续发展下线,以此获取返利。

现查实冯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共35人且形成5个层级,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49人,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1人,马某2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3人,马某1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4人。

被告人马某1自认其获得的违法所得4000元,银行卡中有他人转款的10080元和3360元的入会费,以上共计17440元;马某2自认违法所得4500元;张某某自认违法所得900元,高某某自认违法所得2000元,冯某某自认违法所得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马某1、马某2、张某某、高某某、冯某某组织、领导以宣传投资“3260”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1、马某2、张某某、高某某、冯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可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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