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公布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本报讯(记者 苗青)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共同下发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公布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困难企业缓缴范围:一是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扩围行业名单以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所列行业为准。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不得自行扩大缓缴行业范围。二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三是要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保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一是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已享受30%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由经办机构采取补差的方式进行返还。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二是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三是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以企业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由同一经办机构经办,具体经办机构由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通知》公布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包括:一是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条件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并实施全域静态管理的旗县(市、区),可以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一个区符合认定条件的,相邻区可一并参照执行。二是扩围行业中困难企业缓缴认定条件为:申请缓缴前连续缴纳三项社保费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缓缴前成立不足六个月、没有欠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企业(单位)亏损,申请当月企业银行存款不足以按参保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职工工资的;申请缓缴企业(单位)承诺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三项社保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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