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监局: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 政府不买单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4日发布信息表示,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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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发达,各种新技术不断发展,一些别有用心的骗子也嗅到了机会,通过编造些听起来“高大上”的概念,穿起“新技术”的外衣,干起了非法集资的勾当。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
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此外,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做业务员也是有风险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请社会公众做好非法集资防范,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
注:吃瓜群众经常会看到“不特定对象”一词,到底什么意思呢?
举个例子吧:
我拿出手机翻开通讯录,一个一个地看,琢磨着给谁打个电话借2万块钱呢。这就叫做“特定对象”,都是熟人嘛。
我抱出一本《中国黄页》,然后按照上面的号码挨个打电话,准备找人借2万块钱,这就叫做“不特定对象”。大白话就是“广撒网”。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七)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八)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九)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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