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又火了?涉案金额达千万!
近日,屏边法院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3件12人,涉案银行账户多达58个,涉案金额高达1800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廖某某向多人购买或借用银行卡及套件后,于3月至4月期间,组织牛某某、陆某某、杨某等多人在其租用的房屋内以使用银行卡及套件转账、手机注册App购买“火币”、微信扫码支付等方式,帮助他人支付结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资金共计人民币614万余元,其中信息网络犯罪被害人转入金额达130万余元。

2021年3月底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邀约被告人崔某某等3人到福建省进行“刷单”转账,即将转到四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的钱按照他人的指示,转账到不同人的银行账户或帐号里。4月中旬,林某某经联系找到屏边县一房屋后,又让崔某某等3人到该房屋按照以上方式继续进行“刷单”转账。在此期间,林某某还让多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等用于“刷单”转账。4人通过“刷单”转账的方式,帮助他人支付结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218万余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购买或借用信用卡后组织多人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某、崔某某、陆某某等11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该1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经考虑各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刑罚;其中,7人被判处缓刑。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诈骗等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持续高发,生活中,有部分人认为将自己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出售或出租给他人的行为无足轻重。然而,这些轻而易举就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好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不仅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更有让自己身陷犯罪泥潭的风险。
广大群众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在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的同时,更不能为贪图小利而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出售或出借他人,否则,一旦构成违法犯罪,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 新浪网 作者 人民微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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