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释法:基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欠款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关于虚拟货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受托人支付欠款513000元。北京三中院依据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改判了该案,判决委托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体案情:原告称其委托被告买入、卖出比特币,与被告约定最终支付利润的10%作为佣金,原告托被告花费80994元成本购买1.5个比特币,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卖出1.5个比特币。被告称,交易平台提供期货交易,现货交易的比特币是期货交易的保证金,但因期货交易被告加了20倍杠杆,2020年3月,被强制平仓,被告向原告发扣除利润后总收入为513000元,并向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今欠原告人民币513000元,还款期限不限,双方本着友好前提下分期还清,分期金额不限。欠款人:被告,后因比特币爆仓价值急剧下跌,因利益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关系无效,投资虚拟货币而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比特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内容,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该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确认为无效。原告投资虚拟货币而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蒋律师认为,本案最终判决基于虚拟货币投资委托关系所产生的欠条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过原告也不是绝对没有救济渠道,原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给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可以主张追究被告过错责任。
不过,即使原告按照本律师提供的思路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一方面不能够完全挽回自己损失,另一方面势必产生大量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所以,蒋律师再次提醒,币圈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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