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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购买虚拟货币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购买款

摘要:律师释法:购买虚拟货币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购买款蒋律师Meta发布时间: 2022-03-21 16:16律师关注 2019年8月,原告通过朋友进行DDAM虚拟货币投资,2019年11月,原、被告通过**介绍相识,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1万元,尔后,被告通过名为xyl2019
律师释法:购买虚拟货币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购买款

蒋律师Meta

发布时间: 2022-03-21 16:16律师关注

2019年8月,原告通过朋友进行DDAM虚拟货币投资,2019年11月,原、被告通过**介绍相识,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1万元,尔后,被告通过名为xyl2019的账户向原告的账户转入DDAM币。后因该虚拟平台关闭,被告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7月20日向原告共计转账36000元。原告以其向被告转入的31万元系不当得利款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以其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告转账的31万元系不当得利款为由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原告于2019年8月进行DDAM虚拟货币投资,原、被告于2019年11月通过介绍相识,原告向被告转账31万元,被告尔后向原告交付了DDAM币,由此可见,原告向被告转款是用于投资,原告诉称的构成不当得利没有事实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3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蒋律师认为,不当得利的前提条件为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收取对方款项,比如对方转错了款项到自己的账户,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而本案中,原告基于购买虚拟货币向被告支付了款项,转款行为是基于买卖关系所发生的。所以,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正确。不过,有的法院认定这种买卖关系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认定行为无效。当然,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需回到合同的原始状态,即互负返还义务。

本案中,法院没有对这种买卖法律关系的合同效力予以评价,仅就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进行评判,也符合司法中“不告不理”之原则。

2013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明确了虚拟货币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货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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