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骗 | 网络销售假玉石、虚拟货币投资引你入坑……这些新型诈骗手段需警惕!
来源:福建高院
转自:大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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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等人为骗取他人财物,出资成为GMQ交易所代理商,租赁菲律宾马尼拉OCC大楼1708房间用于实施诈骗活动,纠集数十人在该处接受“话术”培训,组成直播团队。该团伙通过直播老师开展虚假投资比赛给被害人造成获利假象,诱骗被害人在GMQ交易所开户交易,按照直播老师的指示采用200倍以上杠杆做多或做空BTC虚拟货币,并安排同案人在
裁判结果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等37人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胡某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六千元;其他3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加大,许多诈骗团伙为逃避打击,开始从跨区域转向跨境作案,将诈骗窝点转移至境外,通过网络、电话对境内民众远程实施诈骗。据公安机关统计,我省案件诈骗窝点设在境外已超过六成,境外涉诈高危人员较多。本案的顺利审结,正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境外不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不要误以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灭证据,能钻法律空子,如果仍执迷不悟,继续作恶,纵在天涯海角,也难逃法网,必遭严惩。
二、虚构网络原石销售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成立苏州翠之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雇请被告人操某等人利用
裁判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等2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肖某某、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相结合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网购日趋活跃,传统的以次充好、虚假发货、以寄错货为由拖延发货、换货等诈骗手段搭上了网络快车,使得被害人数、地域范围、受骗的金额都呈现爆炸式增长。此类犯罪因披上网购的外衣更具有难以辨识的欺骗性,一些被告人甚至是被害人在最初都认为这些行为仅仅是公司违规经营而已,有的认为这只是玉石行业中的赌石而已,并未意识到其危害性。有的被害人损失较小自认倒霉,有的被害人未能意识到危害性,被一步一步引入陷阱,损失不断扩大,损失最多的被害人被骗数额高达50多万元。通过该案的审理,提升了人民群众对这一类型诈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
三、 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林某等四人利用在中国联通、中国移动营业厅的工作便利在为客户提供开卡服务的过程中,未经客户同意获取其手机号码和验证信息,在
裁判结果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归案过程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对林某等6名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信运营商内部工作人员、手机维修店经营者利用工作便利,与外部人员“里应外合”兜售、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例。移动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或是非法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或是利用这些信息对诈骗对象进行“画像”精准设计骗局,已成为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认真落《个人信息保护法》,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将行业“内鬼”作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从重处罚,加大罚金刑力度,提高其犯罪成本。同时加大曝光力度,对全社会、全行业形成警示。
四、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赃款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秦某明知同案人“夏某”(身份不明)欲转移犯罪所得,仍使用其名下及他人名下的支付宝账号用于接收非法钱款,再通过火币平台交易虚拟币的方式进行转移,共转移3881万余元,获利7万元。已查明其中32480元系被害人被他人以网络贷款费用为由骗取的钱款。
裁判结果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2021年5月13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黑灰色”犯罪产业链,如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赃款等活动。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具有支付工具属性、匿名性、难追查等特征,利用虚拟货币成为电信诈骗分子跨境转移赃款的新手段。本案依法惩治为资金转移提供交易帮助的不法虚拟交易商,及时阻断诈骗集团的资金跨境转移通道,形成打击电信诈骗的合力。
五、诱骗投资虚拟货币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27日间,被告人余某在宁德市蕉城区中融中央公馆7号楼901室、宁德市蕉城区华建新村3号别墅区内,先后雇佣被告人蔡某等8人,通过虚构身份的方式在脸书、
裁判结果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等九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主犯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本案中,被告人通过虚拟身份的方式以交友名义诱骗外国华裔投资虚拟货币,诱骗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当客户买入虚拟货币后,再通过修改后台数据人为造成跌势,迫使客户低价卖出以牟取大额客损。此类诈骗犯罪手段主要利用被害人对虚拟货币的不了解,作案手段更加隐蔽,迷惑性强,容易使人上当受骗;且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社会公众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了解投资项目,合理预期未来收益,选择正规途径理性投资,自觉抵制虚拟币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虚构政府补贴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左右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等13人在同案人曹某等人指挥下,先后积极参与到“国务院对大业有功人员生活补助”项目中,通过
裁判结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13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案发后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等13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虚构政府补贴类诈骗犯罪早已有之,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又借助现代通信和金融工具进行传播,逐渐演变成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的混合型犯罪,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抓住被害人以小博大、以小钱换大钱的心理,唆使被害人加入由被告人虚构的所谓“民族大业”等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的虚假项目,允诺被害人可以小投入获得大回报,以手续费等名目骗取他人财物。此类诈骗犯罪迷惑性强、传播速度快,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造成众多人员受骗,本案被害人遍及全国达30万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
七、非法出售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被告人陆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出售银行卡给他人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在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注册了福州市晋安区千鸿彩日用品店、福州市晋安区明文日用品店,并到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华”(身份不明)。经查证上述对公账户自开户后分别产生进出账流水1877.2万元、10181.69万元。2019年5月24日被害人赵宏刚被诈骗20000元,通过袁伟滔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至千鸿彩日用品店对公账户。
裁判结果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国家关于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的法律规定,买卖公司营业执照,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5月24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陆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当前,社会上存在大量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推波助澜,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特别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即对公账户,因其信用度高,容易使被害人放松警惕,且账户交易金额大,触动风险监控的门槛高,不容易被监测,使得诈骗分子趋之若鹜,黑市上交易价格极高。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规定明确禁止交易。2020年10月开展“断卡行动”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1年6月17日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了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手机卡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其中明确了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即可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刑。本案被告人为牟利,专门开立对公账户并出售给诈骗分子用于流转赃款,交易流水达上千万元,危害极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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