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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什么是传销?从规范到禁止再到立法

摘要:传销在国外叫层压式推销或金字塔式骗局。此种商业模式手法至少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而成熟的案例则出现在20世纪初的美国,如1919年时发生的庞氏骗局。传销的起源与发展
传销在国外叫层压式推销或金字塔式骗局。此种商业模式手法至少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而成熟的案例则出现在20世纪初的美国,如1919年时发生的庞氏骗局。   传销的起源与发展   庞氏骗局称谓源自美国一名意大利移民查尔斯·庞兹,他于1919年开始策划一个阴谋,成立一家公司骗人,向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被戳破。   1971年,美国贸易委员会有鉴于层压式推销在全美各地流窜发展,并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于是率先控告“假日魔法公司”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会法。同年加州政府也检举“佳线产品公司”的非法行为。到此,该骗局无法在美国立足,于是开始跨国发展。   大规模的层压式推销曾于前苏联发生。苏联解体后不久,最恶名昭彰的是俄罗斯的MMM骗局和阿尔巴尼亚的层压式推销骗案。   传销进入中国 从规范到禁止再到立法   80年代末,传销开始进入中国。1990年11月14日,雅芳为中国第一家正式以传销申请注册的公司。此后,各种名目传销公司遍地开花。1992年开始,国外传销公司打着独资、合资旗号进入中国,国内一些企业也纷纷转入传销。   到1993年,几乎所有省会城市、沿海大中城市都有传销活动。1993年,随着未经注册或注册未被通过的传销引起传媒从正反两方面不断曝光,官方开始重视该行业。   1994年,上海、深圳、广州等地行政管理部门开始组织人员,草拟有关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5年后,传销开始进入狂热期。大多数传销组织大肆炒作,以暴利为诱饵,用新拉来人的入会费补给老会员。   据媒体报道,从1995年到1996年,传销主要策源地之一的湖南长沙星沙传销人员人数不到1年时间人数从数万人聚积到数十万人。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73号令《传销管理办法》。国家一度想把多层次传销销售模式进行规范。   1997年底至1998年初,尤其是开展异地炒作的公司集中地区,诸如在武汉、长沙、北海等地,到处是卷款潜逃的传销公司和大批流动闹事的传销难民,社会治安显示出极不稳定因素。   1998年4月21日,政府出台《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宣布全面禁止多层次传销。所有从事传销的公司全部停止营运,听候国家后续政策的处理。此后不久,国务院发出了要求原有传销企业全部转型为传统批发、零售销售方式,从而实现一个过渡性的转制工作。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通过了成功转型的10家规范直销企业的名录。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在第224条后增加一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3年11月22日,“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什么是传销?   那么,什么是传销呢?传销是非法经营行为。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系统中的常见问题里面也详细告诉教大家如何辨别传销行为。传销是非法经营行为,以“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传销活动中,参与者通常要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通过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拉人头,形成上下层及网络,并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缴纳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参与传销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那么,参与传销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国家法律规定,对下线人数较少的,一般予以教育,追缴违法所得。但当达到一定级别以后,不仅面临亏损外,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对组织者、领导者情节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也有详细规定。只要符合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曾因传销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以内因传销受过行政处罚,又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均认定为“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该意见还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从参与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但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也是为什么花生日记、云集微店、达令家等电商平台只是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而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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