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案 一名传销头目被判刑
1月2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旗号,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赵某某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 遂在河北省燕郊以缴纳49800元成为新会员,Cl、A、B三岗至少13人合作推广,至发展层满27人翻盘晋升,27个发展层人员全部晋升为A岗(发展层…A。B…C1…C2…C3…出局)的模式,开始为该组织搭架新的A、B、Cl、C2、C3六层架构,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
每个人加入组织时,交纳的49800元投资资金介绍人能得推荐奖8800元,A岗分5000元,B岗分4000元,C1分8000元,C2分10000元,C3分14000元。
后被告人赵某某以C3级别于2017年8月随该组织转移到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开发区,以“辽宁东戴河新区精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引诱他人加入该组织,进行洗脑授课搭建层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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