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V神辩论:以太坊上“抢跑交易”的利与弊
作者: Ed Felten
编译: 闵敏 & 阿剑
原文:如果抢跑交易成为一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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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已经反复提到了以太坊应用上的抢跑交易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正如我在之前的文章(MEV 拍卖是有害的)里写过的那样,抢跑交易不仅不利于用户,而且会扰乱应用市场。因此,我们应该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影响。此外,尝试永久控制抢跑交易很可能会让情况变得更糟。
Vitalik Buterin 回应过我的文章,提出了一个我认为不正确的论点,我后文会作出解释。我后来与 Vitalik 在 Telegram 上讨论了很久,终于理解了他的观点。长话短说,我还是觉得他的观点不对。
对于不了解内情的人,我会快速交待一下前情。由于以太坊矿工可以决定打包哪些交易以及这些交易的执行顺序,他们能够将自己的交易排在前面,或者将靠前的位置出售给其他人。这就是抢跑交易(Front-running)。我跟 Vitalik 争论的点在于,抢跑机会将如何影响矿工的行为,进而影响以太坊的整体健康状况。
Vitalik 认为,肯定会有某个矿工比其他矿工更擅长抢跑交易,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进而提高自己的算力比重,淘汰其他不擅长抢跑交易的矿工。如此一来,就会形成算力集中化趋势,破坏网络的稳定性。
当抢跑交易成为一项服务
我不赞同这个观点。为什么呢?假设 Fred 是全世界最擅长抢跑交易的人。他深谙以太坊区块打包之道,他从抢跑交易中获利的能力无人能出其右。再假设 Alice 是一个控制 2% 算力的矿工。自然而然地,Fred 就会将抢跑交易作为一项服务卖给 Alice 。如果 Alice 购买了 Fred 的服务,Alice 每挖出一个区块,其收益都会增加 V ,然后他支付给 Fred 不高于 V 的报酬。这样一来,双方都会受益,Alice 和 Fred 当然不会拒绝。Alice 这边没什么特别的。问题在于,Fred 会将这项服务卖给每个矿工。
要注意的一点是,无论 Fred 是不是矿工,这笔交易对 Fred 和 Alice 都是有利的。如果 Fred 是矿工,他自己就能靠着打包区块牟利。但是,如果他再将区块打包服务卖给 Alice ,他的收益就会更多,因为 Alice 有 2% 的概率可以挖出区块,这会给 Fred 带来额外收益。因此,是否向 Alice 出售区块打包服务这一决定不会影响 Fred 是否投资挖矿的决定。
(另外,假设 Fred 自己参与挖矿,但相比其他矿工没有成本优势。Fred 可以以折扣价甚至免费为其挖矿业务提供抢跑交易服务,但是这么做对 Fred 没什么好处:X 美元的折扣意味着 Fred 的挖矿业务会多赚 X 美元,但是他的抢跑交易业务会少赚 X 美元。因此,如果 Fred 也要像 Alice 那样为自己的挖矿业务购买抢跑交易服务,那么他受到的激励是一样的。)
最后的结果是,Fred 会向所有有意向的矿工出售其抢跑服务。其他矿工也会购买。
于是,抢跑交易即服务(FRaaS)就成了必然结果:在这个活跃的市场中,抢跑交易专家 Fred 们争相向 Alice 们出售区块打包服务。这根本不会推动挖矿集中化。FRaaS 可以让 Alice 们将如何利用抢跑交易增加收益的难题交给 Fred 们解决,从而降低挖矿的准入门槛。因此,这反而有利于推动挖矿去中心化。
FRaaS 与矿池
最终,整个市场将由一组矿池组成。Fred 将经营一家矿池,可以向矿工支付比其他矿池更高的收益,因为 Fred 挖出的区块所产生的收益总是高于其他矿池。在 FRaaS 市场,Fred 的竞争者也会这么做。大多数矿工将选择支付收益最高的诚实的矿池。
重要的是,矿工可以自由选择与哪家矿池合作,从而避开那些行为不当的矿池运营者,而且可以每挖出一个区块就转向其他矿池。因此,矿池运营者决定交易顺序的权力一次只能用在一个区块上。当然了,以太坊挖矿已经赋予了打包区块的矿工决定交易顺序的权力。因此,需要在公开市场上挣得的 “垄断单个区块内交易排序的权力” 正是我们的现状,不是什么违背协议的东西。
如何针对 FRaaS 设计系统
如果未来将形成 FRaaS 行业,我们应该如何设计更稳健的系统?我有两大原则。
1. 维护 FRaaS 行业的竞争
第一个原则是,如果未来将形成 FRaaS 行业,我们希望它存在内部竞争,这样就交易排序权就不会被某一方垄断。通常来说,垄断者通常比竞争性市场中的市场领导者更有权力,而且他们通常会使用权力来获取价值,导致市场效率降低,终端用户流失。由此可见,我们不应该人为赋予某一方打包区块的垄断权。否则,这就会导致人为中心化、社区原则受损,以及竞争市场中不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问题。即使垄断只是暂时性的,也只会带来不必要的权力中心化。
2. 减少抢跑交易现象
第二个原则是,我们要记住抢跑交易是有害的,应该尽量减少这种现象。我们应该将抗抢跑交易性作为评估系统和协议的标准之一。
例如,在评估任何新协议时,我们应该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这个协议会增加还是减少矿工或其他参与者的抢跑交易权?
未来,我将详细说明这个原则在我们的 Arbitrum 协议设计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以及我们为什么认为主动分散交易排序权的 Layer 2 方案优于以太坊。
MEV (矿工可获取价值)拍卖
那些深入思考这些问题的人可能会问:既然有了 FRaaS 矿池,进行 MEV 拍卖还有什么意义?我们是否应该创建一个中心化的交易排序机制,并拍卖这个机制的临时控制权?我的答案是:不应该。我会在下一篇文章中给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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