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贺州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
《贺州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出台《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当前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传销分子也在不断变换花样,利用网络平台,以“网上培训”、“私募资金”、“网络销售”、“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面目出现,在互联网上发展人员,要求缴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积分、返利等。一些群众,尤其是已经或者即将步入社会、踌躇满志、社会生活经验不足的大学生,对传销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对传销和直销区分不清,导致部分大学生在创业找工作阶段误入歧途。
2020年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贺州市“三年攻坚 赶超跨越”行动收官之年,也是推进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建设关键之年,经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传销活动暴力化、网络化、与其他犯罪交织复合化的态势,为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的举报积极性,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击传销的决策部署,威慑并打击传销活动,出台《办法》很有必要。
出台《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打防并举、重在预防”才能真正实现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打早打小”。近年来,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发现、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部分城市已积极探索建立相关举报奖励制度。我市在打传工作中,积极出台了各项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措施,加大打传工作力度。为进一步有效推动我市打击传销监管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利用人民的力量打赢传销“歼灭战”,结合贺州市实际,制定出台《贺州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社会共治机制,有效遏制传销的蔓延势头具有重要意义。
文件制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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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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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全区打击传销工作要点》的工作要求。
《办法》的主要内
《贺州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共分为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受理举报部门、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原则、奖励方式和资金来源等,共分为六个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受理传销举报的责任主体
第二条主要是明确了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举报传销的受理单位。
(二)明确了奖励范围
第六条明确了举报十种传销行为且违法案件发生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了不符合奖励规定的情形。
(三)明确了奖励金额标准
第七条规定了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六种标准给予奖励。
(四)明确了奖励的原则和受理审核方式
第八条规定了奖励发放的原则为一次性奖励,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平均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打击传销部门举报同一传销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规定了市级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办并进行督办,各县(区)打传办负责组织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案件线索的查证、办理以及奖励审核、兑现工作。
(五)明确了奖励资金的来源
第十条规定了市、县(区)举报传销奖励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六)明确了奖励资金的领取方式
第十一条规定了举报人领取奖励的时限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重点条款解读
(一)举报传销的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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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传办”)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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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安机关
(二)奖励范围
(违法案件发生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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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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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本运作”“阳光工程”“连锁销售”等为幌子,以虚构、夸大产品或服务价值为手段骗取钱财,限制人身自由,胁迫他人参与等含有欺诈性质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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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煽动、蒙骗等手段发展传销下线,扩大传销规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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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授课、沟通、谈话等形式,给他人灌输传销内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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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人员开通的资金账户及转移流向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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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运输、出售传销物品和传销宣传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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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居住等场所及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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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销组织、人员开通集团通信服务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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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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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传销行为。
(三)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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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以下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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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含10人)至30人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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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线索查处30人(含30人)以上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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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线索查处因传销引起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奖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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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奖励1万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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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线索查获被列为全国重特大传销案件的,奖励5万至10万元。
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贺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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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74-513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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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36号
附:
贺政规〔2020〕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贺州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发现、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传办”)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是举报传销的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传销举报登记制度,对于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的举报,应形成接报记录,如实记载举报人、举报时间及举报事实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市、县(区)打传办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及奖励标准等。
第四条 受理举报单位应及时对传销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且查处结束后,应按本办法兑现奖励。
对举报线索经查证不符合奖励规定的,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并说明不予奖励的原因。
第五条 受理举报单位及办理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六条 举报下列传销行为且违法案件发生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
(二)以“资本运作”“阳光工程”“连锁销售”等为幌子,以虚构、夸大产品或服务价值为手段骗取钱财,限制人身自由,胁迫他人参与等含有欺诈性质违法的行为;
(三)采取煽动、蒙骗等手段发展传销下线,扩大传销规模的行为;
(四)采取授课、沟通、谈话等形式,给他人灌输传销内容的行为;
(五)传销组织、人员开通的资金账户及转移流向等信息;
(六)印制、运输、出售传销物品和传销宣传品的行为;
(七)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居住等场所及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八)为传销组织、人员开通集团通信服务网的行为;
(九)网络传销行为;
(十)其他传销行为。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以下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含10人)至30人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2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30人(含30人)以上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处因传销引起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奖励8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奖励1万至2万元;
(六)根据举报线索查获被列为全国重特大传销案件的,奖励5万至10万元。
第八条 依据举报等级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平均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打击传销部门举报同一传销行为的,由具体案件承办部门查处后予以奖励,其他受理举报部门不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市级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办并进行督办,各县(区)打传办负责组织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传销举报案件线索的查证、办理以及奖励审核、兑现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举报传销奖励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 3 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执法机关根据查办情况要求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实施奖励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所举报的问题有关机关正在调查或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传销工作人员或因亲属参与传销活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解救而举报的;
(四)打击传销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执法办案人员有以下情况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侵吞举报人未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擅自公开或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擅自改变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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