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云集品潘跃建处理结果: 以“共享经济”为名忽悠了千万人加入 六省市集中披露相关案件
从2015年5月起,潘跃健(Jeff ?Pan)等人以“分享经济”“互联网+”“跨境电商”等作为公司对外宣传理念,开始运营“云集品”传销平台。至案发,该传销平台共计忽悠了1015万余人参与其中。
11月2日到5日期间,广东广州市、广西南宁、四川资阳、内蒙古赤峰、河南洛阳等地法院先后披露了关于“云集品”传销案件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其中,一人被起诉,五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云集品”传销女骨干发展下线17万余人被起诉
2015年5月11日,湖南省衡阳市女子梁某某经修某某推荐成为“云集品”传销平台钻石级会员后,在广州市越秀区等地发展会员。
2019年3月19日,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案发,梁某某共计发展下线会员175590人,奖励金额汇总118336.59美元,提现8900美元。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参与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4条之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云集品”两名传销骨干在南宁获刑
2015年5月起,云集品平台以推销商品为名,低价釆购、赊购商品高价出售,根据下线人数和级别、消费金额等多种规则划分不同账户等级和返利幅度瓜分高额利润的方式组织传销,引诱会员充值购物并发展下线。
2016年8月份,黄某珍、韦某分别注册了云集品平台账户,经人介绍并使用平台了解平台购物可以返利,发展下线有提成后,积极发展下线。
至案发,云集品平台发展会员10151104人。其中,黄景珍发展下线会员11791人,提现100美元;韦某发展下线会员17011人,提现7000美元。
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珍、韦某的行为均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判处11个月和缓刑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万元。
以“共享经济”为名“拉人头”
资阳“云集品”传销案宣判
2017年2月,张某华经微信好友罗某推荐成为云集品平台会员。为牟取利息,张某华以“共享经济”为名,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宣传,在资阳市雁江区范围内积极鼓动他人参与云集品平台,发展下线人员。
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云集品”电商平台以推销商品、“共享经济”等之名,通过网站、微信等官方媒体夸大获利模式、盈利前景,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掩饰计酬、返利的真实来源,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购买商品和提升等级的费用中非法获利,骗取钱财,符合传销组织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传销组织。
张某华参与该传销组织,通过口头和微信宣传的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购买商品和提升等级的费用中获取利益,应当认定为骗取钱财,其下线层级达9层,下级人员总数达185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传销女头目发展66万余人
最终获刑5年
5月18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高翠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高某红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
宣判后,高某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搜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高某红注册成为“云集品”平台会员后,以平台可以购物并可以获得消费利润的分红,同时发展下线消费的利润也可以分红为名,直接推荐韩某等多人加入该传销组织。韩某等人在取得“云集品”会员资格后,开始在赤峰及周边地区积极发展下线,开展传销活动。
截至案发时,高某红发展下线会员高达667975人,其中产生过消费的人数为447983人。
2019年4月8日,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局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云集品专案打击行动,对高翠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14日,高某红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一公寓楼下被民警抓获。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驳回高某红的上诉,维持原判。
传销公司“全球副总裁”获利近42万元
最终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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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辽宁省铁岭市女子吴某英经他人介绍加入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推荐他人在该公司电商平台消费以获得会员资格,会员以店铺主身份入驻平台,公司根据店铺主消费、店铺销售额、发展的下级店铺级别和数量等条件作为职务晋升和奖励计酬的依据,吴某英在案发前任职该公司全球副总裁。
经司法鉴定,吴某英发展下线会员61581人,提现59241.1美元,折合人民币419942.38元。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某英的行为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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