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南昌从事“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活动 5名传销老总获刑
7月2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案,袁某艳、张某明等五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至一万二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艳、张某明、陈某福、涂某云、何某军系“自愿连锁经营业”又称“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成员。
2013年8月,该传销组织部分成员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迁移至南昌继续发展,标榜“纯资本运作”经营模式,以购买份额缴纳申购款作为加入条件,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下线的人数和下线所申购的份额累计作为计酬的依据,每人可发展2-3条下线。
以“五级三晋制”形成层级,五级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即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三晋制则为晋升主任、经理、老总的三个阶段。采用层级管理的模式,即上线管理下线,以家庭(由同一个上线发展的下线组成一个家庭,包括下线发展的下线)为基本单位组成小组,由小组管理层来进行管理,小组管理成员均为经理,设有大总管、自律、能力、申购、自配、经晨等管理职位,小组之上由高级业务员组成的管理团队来进行管理。
该组织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
被告人袁某艳、张某明、涂某云先后在合肥市加入该传销组织,后随张某飞、蒋某云、赖某霞、赖某云等组织核心成员搬迁至南昌县继续组织开展传销活动以来,将被告人陈某福、何某军发展为组织成员,被告人陈某福、何某军在分别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及相应级别身份后,与被告人袁某艳、张某明、涂某云一起参与该传销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统筹所属家庭成员的纪律、生活、申购等事务,并积极发展下线。
至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五人先后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传销活动中均承担管理、协调等作用,建立了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被告人袁敏艳等五人发展伞下人员均达到多个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均超过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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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涂某云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福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2日,被告人何某军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5日,被告人袁某艳、张某明被抓获归案。
南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艳、张某明、陈某福、涂某云、何某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锡明被宣告缓刑后,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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