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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有人跳楼自杀还有人要自焚!这起虚拟货币传销案二审宣判了

摘要:2017年7月11日,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发生一起跳楼自杀身亡事件;同月30日,湖南省娄底市万宝八里香饭店发生一起浇汽油试图自焚事件。表面上看这两起事件没有任何关

2017年7月11日,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发生一起跳楼自杀身亡事件;同月30日,湖南省娄底市万宝八里香饭店发生一起浇汽油试图自焚事件。表面上看这两起事件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为他们都加入了一个叫做“宗圣文化”的传销组织,而导致血本无归。

 

9月3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该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一审期间,该传销团伙多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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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传销人员“另起炉灶”

打着上市幌子进行诈骗

 

2016年年底,曾繁荣召集在3M传销平台结识的被告人李某源、曾某军、李某、黄某到娄底市伍胜大酒店“花之林”茶楼商议,决定以“云长购网络商城”为托底,建立宗圣文化创富平台进行网络传销活动。

 

“宗圣文化创富平台”规定,新加入的会员缴纳100元“激活币”激活会员账号,购买“排单币”(购股币)获取购股资格,随后进行“购买股权”操作,首期支付10%的预付款,7天后支付全额余款。

 

会员按公司规定必须进行第二次下单,支付第二单10%预付款后,再经过半个月“冻结期”后会员之间可以进行匹配“出售股权”回收本金及利息,收、付款的方式为银行或支付宝转账。会员可以通过“静态投资”获得投入本金20%到30%的投资收益,以此诱导会员持续投资。

 

同时,注册后的会员可以推荐发展自己的下线会员,向自己推荐的下线销售“激活币”、“排单币”获利,并收取下线团队计酬奖、团体奖等动态奖励。

 

为宣传、包装“宗圣文化创富平台”,扩大影响,争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曾繁荣、曾某军等人先后在娄底市、永顺县举办“宗圣文化推广会、招商会”,对外宣传宗圣文化创富平台有娄底“八里香酒店”、“桑葚基地”等家族实业,承诺开办“八里香连锁酒店”进行上市,以高额返利、股权分红、积分购物、拉人头计酬等为诱饵,积极发展会员、拉人入会。

 

推出“德行网”

以“股权交易”为幌子继续圈钱

 

2017年5月,宗圣文化创富平台以“撞单”等各种理由拖延匹配时间,不按承诺返现。2017年5月底,曾繁荣推出“德行网”平台,要求会员用现金在“券商”处按照1:1的比例购买“德行券”,所有的“股权交易”在“德行网”平台里,以“德行券”的方式进行交易。

 

会员用现金从曾繁荣手里购买的是虚拟的“德行券”,会员进行“股权交易”后不能收回现金,导致会员流失,剩下的会员纷纷要求进行可以回收现金的交易。

 

挂靠“天资网”发行虚拟货币

投资者跳楼自杀和自焚

 

于是,曾繁荣挂靠上海一家公司开发的“天资网”,发行虚拟货币“德行币”,会员回收现金必须在“天资网”上换成“德行币”后挂售,等待有人购买方可卖出回收。“德行券”兑换“德行币”的比例不固定,根据“德行币”的浮动价格决定。

 

2017年7月初因为“德行币”的价格从高峰期的5元多每个跌至几分钱每个,导致交易无法继续,曾繁荣随即将传销平台关闭。最终,因投入资金无法回收,引发会员上访、举报。

 

2017年7月11日,宗圣文化创富平台传销参与人张某莹在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自己家中跳楼自杀身亡;同月30日,宗圣文化创富平台传销参与人刘某平到娄底市万宝八里香饭店讨要投入资金未果,浇汽油试图自焚,后被赶来的民警及消防人员制止。

 

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7月,宗圣文化创富平台共设有110多个服务中心传销团队,发展会员上千人,涉案金额上亿元,因后台数据被毁,目前已核实会员人数309人,核实的会员累计交易金额2178万余元。

 

在此期间,曾某军、李某源、黄某、李某、薄某奎分别担任该传销平台的企宣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客服部总监、接待部总监等职务,负责平台后台技术、选址开设八里香分店、市场推广、商品收发货、安排车辆接送来娄底考察的传销会员等工作,以及成立服务中心发展下线会员,向会员贩卖激活币、排单币。

 

宣判:5名被告人获刑并追缴违法所得

 

原审法院认为,曾某军、李某源、黄某、李某、薄某奎以“宗圣文化创富平台”为依托,以购买股权为名,要求会员购买激活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上述5名被告人3年4个月到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到5万元不等的罚金;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上述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查,在本案中各上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了参与传销人员自杀、试图自焚等严重后果,依法应当认定犯罪情节严重。故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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