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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伙同他人在武汉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开展从活动 传销老总获刑

摘要: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8月27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案,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某伙同吴

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8月27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案,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某伙同吴某、刘某杰(均已判刑)及汪某梦、某东、吴某国、唐某芬、朱某枝(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本辖区香榭丽舍、东风阳光城樱花苑、金荷花园小区等处从事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以“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资本运作”等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31份(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人民币3300元)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后由伞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依靠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并采取三级制的模式进行管理,“三个级别”:业务员、经理、老总。

 

凡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购买1-2份份额成为业务员;业务员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5-599份份额成为经理;经理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00份以上份额成为老总。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伞下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或返利,包括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

 

为了便于组织管理,该传销组织设立老总层并根据伞下人员分布情况,将传销人员分成数个家庭,每个家庭设置了大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能力配合总管、自律配合总管等职务,相应职务由经理级担任,对伞下人员进行管理,促使下线人员不断发展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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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于2014年8月份购买了31份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2017年4月成为老总级别。后被告人吴的下线人员与传销人员刘某的下线人员组成共同家庭,吴作为老总与刘某共同管理该家庭,承担管理的职能。

 

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的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在参与该传销组织期间,被告人吴共计获利10万余元。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吴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伙同他人以经营活动为名,组织、领导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05130元,由本院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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