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人被判无期徒刑!警方“11·16”专案组行动曝光...
首要分子获刑二十二年!
重要成员被判无期徒刑!
42人受到刑事处罚!
赣州警方扫黑除恶最新战果公布!
2018年11月25日,南康区公安局成立“11·16”专案组,将何某发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立案侦查,在市局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先后抓获何某发、柯某伟等一大批集团成员。经过半年时间的侦查审讯、网上追逃和调查取证工作,2019年4月25日,成功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民警整理案件准备移送起诉
成功抓获集团首要分子何某发
集团重要成员柯某伟落网
近日,何某发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正式宣判,42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该集团首要分子何某发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该集团重要成员柯某伟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其余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刑罚。
公安机关依法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何某发、张某明、纪某东、李某1和罗某柏等人先后加入以“天津天狮”为名号的传销组织,后逐渐成长为管理人员。2017年3月,何某发成为该传销组织总管,同年7、8月,该组织搬迁至南康,何某发的主导地位正式确立。何某发组织、指挥张某明、李某1、罗某柏等人开展“人际网络营销”传销活动, 形成了以何某发为首要分子,张某明、纪某东、李某1、罗某柏、李某2、柯某伟、占某、张某华、满某平为重要成员,王某成、郭某好、周某波、方某建、唐某涌、熊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传销犯罪模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康城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共计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等犯罪26起,犯罪数额达108.01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6月底,赣州南康、广州白云两地经警方通力合作,在边检口岸成功将潜逃国外的集团成员刘某抓获归案。
|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黑恶不除,社会难稳,民心难安
赣州市公安机关
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
继续以雷霆万钧之势
深入开展“六清”行动
扫出朗朗乾坤,扫出清风气正
确保收官之年取得全胜
为赣州建设革命老区
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保驾护航
- 免责声明
- 世链财经作为开放的信息发布平台,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世链财经无关。如文章、图片、音频或视频出现侵权、违规及其他不当言论,请提供相关材料,发送到:2785592653@qq.com。
- 风险提示:本站所提供的资讯不代表任何投资暗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 世链粉丝群:提供最新热点新闻,空投糖果、红包等福利,微信:juu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