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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网络营销传销最新消息:赣州特大传销犯罪集团案宣判 42人获刑!

摘要:首要分子获刑二十二年!重要成员被判无期徒刑!42人受到刑事处罚!赣州警方扫黑除恶最新战果公布!2018年11月25日,南康区公安局成立“11·16”专案组,将何某发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立案侦查,在市局
首要分子获刑二十二年!

重要成员被判无期徒刑!

42人受到刑事处罚!

赣州警方扫黑除恶最新战果公布!

 

2018年11月25日,南康区公安局成立“11·16”专案组,将何某发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立案侦查,在市局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先后抓获何某发、柯某伟等一大批集团成员。经过半年时间的侦查审讯、网上追逃和调查取证工作,2019年4月25日,成功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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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网络营销传销最新消息:赣州特大传销犯罪集团案宣判 42人获刑!插图

办案民警整理案件准备移送起诉

 

人际网络营销传销最新消息:赣州特大传销犯罪集团案宣判 42人获刑!插图(1)

成功抓获集团首要分子何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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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重要成员柯某伟落网

近日,何某发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正式宣判,42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该集团首要分子何某发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该集团重要成员柯某伟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其余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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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其他成员先后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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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何某发、张某明、纪某东、李某1和罗某柏等人先后加入以“天津天狮”为名号的传销组织,后逐渐成长为管理人员。

 

2017年3月,何某发成为该传销组织总管,同年7、8月,该组织搬迁至南康,何某发的主导地位正式确立。何某发组织、指挥张某明、李某1、罗某柏等人开展“人际网络营销”传销活动, 形成了以何某发为首要分子,张某明、纪某东、李某1、罗某柏、李某2、柯某伟、占某、张某华、满某平为重要成员,王某成、郭某好、周某波、方某建、唐某涌、熊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传销犯罪模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康城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共计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等犯罪26起,犯罪数额达108.01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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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底,赣州南康、广州白云两地经警方通力合作,在边检口岸成功将潜逃国外的集团成员刘某抓获归案。

 

 

该案涉及被告人数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公安机关侦查时间长,法院两次进行开庭。被告人何某发、张某明、柯某伟等16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何某发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某明、纪某东等9人系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某成等6人系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均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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