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一宝是传销吗?? 以销售“长寿一宝”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诱骗60余人 11名头目被判刑
摘要:1月1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张某青、耿某刚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张某青、耿某刚等1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月1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张某青、耿某刚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张某青、耿某刚等1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青在临汾市某区织、领导成员耿某刚、徐某、于某、李某、王某、经某、陈某、张某、卢某、杨某等60余人加入了以销售北京长寿保健品有限公司的“长寿一宝”产品为名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以找工作、谈恋爱、旅游为借口,诱骗他人来到临汾市尧都区后,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人民币3850元购买一套“长寿一宝”产品(无实物)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员,购买或推销15套产品晋升为主任,购买或推销85套产品晋升为科长,购买或推销498套产品晋升为经理,形成了四层层级关系。
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截止案发日,该传销组织已在临汾市区建立了五个传销窝点,分别位于某区号(寝室长:徐某),尧都区九中路郝家园北一巷某号(寝室长:李某),尧都区九中路郝家园北六巷某号(寝室长:经某),尧都区九中路郝家园南五巷东四排某号(寝室长:于某),尧都区新建路东二巷某号(寝室长:王某),发展会员60余名。
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青在临汾市某区织、领导成员耿某刚、徐某、于某、李某、王某、经某、陈某、张某、卢某、杨某等60余人加入了以销售北京长寿保健品有限公司的“长寿一宝”产品为名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以找工作、谈恋爱、旅游为借口,诱骗他人来到临汾市尧都区后,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人民币3850元购买一套“长寿一宝”产品(无实物)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员,购买或推销15套产品晋升为主任,购买或推销85套产品晋升为科长,购买或推销498套产品晋升为经理,形成了四层层级关系。
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截止案发日,该传销组织已在临汾市区建立了五个传销窝点,分别位于某区号(寝室长:徐某),尧都区九中路郝家园北一巷某号(寝室长:李某),尧都区九中路郝家园北六巷某号(寝室长:经某),尧都区九中路郝家园南五巷东四排某号(寝室长:于某),尧都区新建路东二巷某号(寝室长:王某),发展会员60余名。
其中,张某青在该传销组织中的层级已达经理级,耿某刚、经某、于某、李某、杨某、卢某、陈某的层级已达科长级,徐某、张某、王某的层级已达主任级,耿某刚为扶持经理,直接受张某青领导,徐某、经某、于某、李某、王某为五个传销窝点的寝室长,负责各自传销窝点成员的管理、安排成员日常生活,组织成员上课及收取加入费、发放返利款等工作;杨某、卢某、陈某、张某负责授课、租房、收取产品款、协调车站接人等工作。该传销组织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青、耿某刚、徐某、于某、李某、王某、经某、陈某、张某、卢某、杨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等方式加入,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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